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且从主观上看,是意图通过赌博中的胜出或者抽头渔利、收取各种名义手续费、进场费从而获取财物。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成立诈骗犯罪既遂。由此,行为人设置赌局诱使他人参赌,并利用工具控制赌场输赢以获取钱财,系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故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底,被告人王某国因欠赌债,遂想到在地下埋“雷子”控制赌场来赚钱还债。后被告人王某国在淮安市汇通市场买了“雷子”放置于自己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果林场附近一出租屋内。3月初,被告人王某国联系朱某、周某松等人一起将“雷子”运至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高尚村胡长春家西边一无人居住的房屋门前并埋在地下。2011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国安排他人联系杨某猛、王某成等人至该赌场参赌,被告人王某国还分别安排周某松等人做“媒子”诱使他人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由朱某掷骰子,被告人王某国采用通过遥控器控制骰子点大小的手段,共骗取杨某猛、王某成、李某林等人共约58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国作为诈骗犯罪实施人,明知在场群众跟在他们后面参赌会赢钱,但为了掩盖诈骗,没有阻止其他人参赌,被害人杨某猛、王某成、李某林、朱学梅的损失系被告人王某国等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被告人王某国应当对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负责;至于其辩称杨某猛借其2万元用于赌博尚未归还,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国伙同他人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底,被告人王某国因欠赌债,遂想到在地下埋“雷子”控制赌场来赚钱还债。后被告人王某国在淮安市汇通市场买了“雷子”放置于自己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果林场附近一出租屋内。3月初,被告人王某国联系朱某、周某松等人一起将“雷子”运至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高尚村胡长春家西边一无人居住的房屋门前并埋在地下。2011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国安排他人联系杨某猛、王某成等人至该赌场参赌,被告人王某国还分别安排周某松等人做“媒子”诱使他人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由朱某掷骰子,被告人王某国采用通过遥控器控制骰子点大小的手段,共骗取杨某猛、王某成、李某林等人共约58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国作为诈骗犯罪实施人,明知在场群众跟在他们后面参赌会赢钱,但为了掩盖诈骗,没有阻止其他人参赌,被害人杨某猛、王某成、李某林、朱学梅的损失系被告人王某国等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被告人王某国应当对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负责;至于其辩称杨某猛借其2万元用于赌博尚未归还,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国伙同他人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