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行为导致相关部门不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引起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8日,万源市太平镇政府向社会发出公告,要求居民不聚集,不走亲访友,要求去过湖北省境内的人员向社区登记报备。该公告内容被电视、广播以及社区宣传点反复播放、宣传。被告人钟某明未向社区报告自己去过湖北省鄂州市的活动轨迹。被告人被确诊后,万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向其询问详细的活动轨迹和接触史,被告人对自己在2020年1月28日至2月2日的活动轨迹和接触史予以了隐瞒,谎称从1月28日至2月1日期间一家四口均居家未外出,导致新冠肺炎疫情防治部门及相关人员无法及时排查密切接触者。
法院判决
被告人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并故意隐瞒其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导致其密切接触者中四人确诊被传染,106人被医学隔离,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