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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收取“违约金”为何构成受贿?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典型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某国有公司董事长。2020年初,承接过该公司工程项目的个体承建商谭某得知张某欲购买一套学区房。谭某想今后继续承接该公司工程项目,遂即表示愿将其空置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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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为什么改判为介绍卖淫罪 ?

 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我国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本 罪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 卖淫嫖娼 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 犯罪对象 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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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方支付平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当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务器托管 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会被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尚美公司于2021年1月成立,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杨某,股东是被告人杨某、黄某。2021年3月,被告人周某在明知亚洲虎等赌博网站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委托被告单位尚美公司下设平台为其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收取等服务。该平台有业务组与技术组,业务组有被告人姜某、樊某、边某等人,专门负责联系维护赌博网站以及联系提供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的码商;技术组由被告单位尚美公司负责,具体由杨某、黄某负责平台日常的维护和优化。平台将收款二维码的码商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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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典型案例

 行为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把虚假票据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使用而骗得财物的,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将其作为担保方式进行借款而骗财的,构成诈骗罪。如果先伪造承兑汇票,再实施票据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按照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2017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汪某宝与被告人常某事先预谋,由常某出面,以准备投资生产电动汽车名义为由,骗取被害人济宁某公司负责人张某的信任。期间,身为山东省济宁市农行某支行营业部主任的被告人黄某宁,在明知汪某宝利用假承兑汇票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所在银行经办的真实承兑汇票的复印件。据此,汪某宝、常某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伪造假承兑汇票8张,票面金额共计600余万元,并以该票据可采用向他人贴现的方式进行投资为由,骗张某找人抵押借款或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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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缓刑案例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就能构成此罪。 经典案例 自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立利用担任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经理、具体负责长春某城等工程项目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8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100余万元、黄金饰品两套。另指控被告人陈某立、张某于2017年初共谋,利用被告人陈某立担任长春分公司经理、具体负责长春某区县工程项目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混凝土膨胀剂用量的手段套取单位支付的款项,由二被告人按比例侵吞。2017年9月至12月,二被告人分5次,共计侵吞某公司人民币15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立分得人民币11余万元,被告人张某分得人民币4余万元。被告人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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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 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因此,在认定挪用资金罪时,应当从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来判断。 基本案情 A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 戚某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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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超出职权范围的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单位许可,以单位的名义收取的资金和代领的工资,虽然超出其职权范围,但其一言一行都代表单位意志,应当认定为单位资金。行为人挪用该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还全部赃款,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 张某友 作为 某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 2011年12月2日被该公司聘任为新街口商业街、鑫亿小区、半岛花园小区物业负责人(副主任)。在担任上述小区负责人至2012年2月下旬期间,被告人 张某友 先后将小区业主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计人民币 13 195元,天然气过路费计人民币33 000元及经手的人员工资人民币900元,共计人民币47 095元挪作己用。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 张某友 与 某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核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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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行为人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 冯某志 为获利制作了钓鱼网站和木马病毒程序,专门用于在互联网上盗取他人使用的 QQ聊天工具。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 冯某志 以贩卖的形式将其制作的钓鱼网站和木马病毒程序提供给覃某、王忠某、王鹏某、王某等人使用,利用户名为刘某、潘某、韦某等人的银行卡收钱,非法获利达 10000余元。覃某、王忠某、王鹏某、王某等人利用被告人 冯某志 提供的钓鱼网站和木马病毒程序实施诈骗行为,分别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年至1年8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 冯某志 非法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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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自己为疑似病人又与他人接触,构成妨害传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系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退休后长期在武汉市女儿处居住。 2020年1月15日左右,刘某某(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已故)出现感冒、咳嗽症状。1月17日,梁某某、刘某某与女儿、女婿及外孙一家五口驾驶汽车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处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途中,梁某某及其家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出入湖北、河南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后,梁某某一家人未采取防护措施,分别多次出入内丘县家乐园大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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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平台数据销售辅助程序,构成提供侵入、非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并非选择性罪名,其指向的目标犯罪属于类罪,包括侵入、非法控制、非法获取数据、破坏等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学习平台辅助程序以机器浏览方式非法访问学习平台,并利用该访问改变学习平台内原有数据,侵犯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可信性和预期功能,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具有相当性。行为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单纯地制作、销售专门用于非法获取数据的学习平台辅助程序,自己并未使用,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相关软件平台许可和授权的前提下,先后自行编写了法宣在线辅助程序、江西干部网络学院辅助程序、青海干部网络学院辅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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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典型案例分析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基本案情 谭某,男,39岁,某市无业人员, 住某市某区环山路98号。1994年5月21日因涉 嫌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被公安机关逮捕。谭某原系某街道集体企业推销人员,后辞职经商,在经商过程中因经营不善而亏损。谭某变卖自家房产偿还了借款。从1993年起,鲁某便无固定职业,家庭生活主要依靠妻子摆小卖摊。谭某从此染上了赌博习性。1994年4月间,谭某因赌博从许多亲戚 朋友处借款,负债累累,于是便产生了伪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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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典型案例分析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中国特别刑法中的罪名即《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罪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秘密的管理活动和国家的安全。(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而故意非法向其提供国家秘密。法律并不要求本罪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但实践中大多是为了经济目的。如果出于反革命目的,则不在此列,应以反革命罪论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 基本案情 秦某某,案发前系写真摄影师。2014年7月,秦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与境外人员红姐结识。在红姐的指示下,于2014年7月至2017年5月间,秦某某利用在某军港附近海滩从事外景摄影的便利,使用专业照相器材、手机等远景拍摄军港周边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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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构成何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是指 ,生产、销售不符合 卫生标准 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基本案情 朱某强,男,70岁,个体经营户。朱某庆,男,39岁,个体经营户。 1993年9月6日,某市居民食用富鑫熟食店生产、销售的盐水鹅等熟食后,有122人发生食物中毒其中10人住院。9月7日上午9时许,某市防疫站接到报告后,即派人员前往调查、处理。经了解,中毒者系用富鑫熟食店生产、销售的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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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案例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导致 重大交通事故 的发生 , 如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会构成 交通肇事罪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 ,行为人 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 就可能会 承担刑事责任 。 客观上 ,不仅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且要求该结果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造成;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刑法上的过失。 但是 , 司法实践中 , 也要根据案件情况 , 区别处理 。 不起诉案例 被不起诉人 司徒某 , 女 性,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 延安市 , 2022年 3 月 1 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 2 0日经 人民检察 院不批准逮捕, 并 建议 分局 直诉。 经 依法审查查明: 202 2 年 1月 18 日 22 时 16 分许,犯罪嫌疑人 司徒某 驾驶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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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案典型案例

 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格外注意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和保全相关工作,围绕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对电子数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涉及众多作品的案件,应围绕涉案复制品是否系非法出版,是否为复制发行且被告人能否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这些都是对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需要进行的审查工作。 经典案例 被告人张某北,1994年生,男,汉族,2015年10月20日,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等其他7名被告人情况类似。 2018年5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张某北接受境外人员委托,前后招募了被告人李某、杨某等工作人员,组建QQ、微信聊天群,由上述员工负责更新维护多个盗版影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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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违法外挂程序帮人代练升级构成何罪?

 行为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帮助网络玩家代练升级,牟取巨额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的,该如何论处? 典型案例 被告人梁某、常某系好友,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了解到,他们可以替游戏玩家利用违法外挂程序代练升级,中间人可以从中牟取利益,二人遂购买了数十台电脑,申请了多个QQ号、微信号、银行账号和电信宽带,注册了多个客服电话,并且向他人购买外挂经营代练升级。2008年3月至2009年春节,梁某、常某雇用专门客服人员在其居住的住宅楼内,通过使用向他人购买的外挂,帮助网站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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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经典案例分析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 基本案情 2008年,王某某通过其姐夫李某华与时任某街道办主任肖某超相识。同年,肖某超为解决街道办辖区的明珠花园大厦项目因烂尾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找到xx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控人王某某承接该项目的消防工程,工程于2009年5月经验收合格xx公司也如期收到了工程款项。为感谢肖某超在明珠花园大厦消防工程方面对李某化的关照及希望继续得到肖某超的帮助,在2009年的一天,李某华与王某某相约肖某超一起吃饭,期间王某某听闻肖某超想换房但经济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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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醉酒驾驶摩托车会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案件的指导意见》 ,就进一步规范 现场调查 、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机动车辆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及部分游乐设施(如电动摄位车、电动滑板车、电动脚踏车等)。可分类为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电动车等。 基本案情 李某超,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原籍吉林省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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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他人财物是诈骗还是职务侵占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基本案情 2017年底至2020年初,王某建在本市xx区xx超市,多次利用其行政小店长的身份,虚构合作转租超市外店铺谋利、低价购买飞天茅台酒等事由骗取被害人杜某、翟某、马某、郭某1、陈某1、卫某、乔某、李某1、余某、孙某、张某、吴某、李某2、韩某、竹某、陈某2、夏某、郑某共计人民币290余万元。 王某建于2020年4月17日到公安局丰投案。王某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xx超市行政小店长的身份,虚构事实,骗取十余名被害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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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典型案例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2017年底至2020年初,王 某建 在本市 xx 区 xx 超市,多次利用其行政小店长的身份,虚构合作转租超市外店铺谋利、低价购买飞天茅台酒等事由骗取被害人杜某、翟某、马某、郭某 1、陈某1、卫某、乔某、李某1、余某、孙某、张某、吴某、李某2、韩某、竹某、陈某2、夏某、郑某共计人民币260余万元。 王 某建 于 2020年4月17日到公安局丰投案。 王 某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 xx 超市行政小店长的身份,虚构事实,骗取十余名被害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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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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