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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辩护 - 为自由辩护

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单位行贿罪案例分析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 2008年, 王某某 通过其 姐夫李某 华与时任 某 街道办主任 肖某超 相识。同年, 肖某超 为解决街道办辖区的 明珠 花园大厦项目因烂尾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找到 xx 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实控人 王某某 承接该项目的消防工程,工程于 2009年5月经验收合格 xx 公司也如期收到了工程款项。为感谢 肖某超 在 明珠花园 大厦消防工程方面对 李某化 的关照及希望继续得到 肖某超 的帮助,在 2009年的一天, 李某 华与 王某某 相约 肖某超 一起吃饭,期间 王某某 听闻 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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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摩托车会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就进一步规范 现场调查 、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机动车辆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及部分游乐设施(如电动摄位车、电动滑板车、电动脚踏车等)。可分类为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电动车等。 基本案情 李某超,男, 1975年12月12日出生,原籍吉林省公主岭县人,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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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翻墙软件账户,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

 翻墙软件具有避开国家防火墙,帮助境内计算机与境外服务器直接连接并进行数据传输的功能 , 故销售该软件构成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基本案情 2017 年 4 月以来,被告人黄海波为牟取非法利益,创建域名为 https://fasdy.info 的网站。在该网站出售 CoolerSS 翻墙软件账户,同时租用境外服务商的 5 台服务器向前述账户提供可以访问国内 IP 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服务。 法院判决 被告人黄海波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的方式,创建网站予以销售翻墙软件,该软件具有避开国家防火墙,帮助境内计算机与境外服务器直接连接并进行数据传输的功能,其行为符合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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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违反疫情管控措施,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前提是 违法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形之一包括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但如果相关管控措施并未限制某种行为,此种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某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出 1号令,村干部在村内进行疫情防控宣传。村民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一同开车去集镇办事,回来时发现路口设卡且铲车司机不在,车辆无法进入,范某丙便打电话叫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开车至**村沙场接上范某丙等人回村小组,2月9日,范某某出现发烧症状后联系后坊村委会会计范某一同至人民医院检查后集中隔离。2月13日,范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与其接触的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等人均被隔离。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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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返乡需报备的事实,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隐瞒行为导致相关部门不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引起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的,构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8日,万源市太平镇政府向社会发出公告,要求居民不聚集,不走亲访友,要求去过湖北省境内的人员向社区登记报备。该公告内容被电视、广播以及社区宣传点反复播放、宣传。被告人 钟某明 未向社区报告自己去过湖北省鄂州市的活动轨迹 。 被告人被确诊后,万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向其询问详细的活动轨迹和接触史,被告人对自己在 2020年1月28日至2月2日的活动轨迹和接触史予以了隐瞒,谎称从1月28日至2月1日期间一家四口均居家未外出,导致新冠肺炎疫情防治部门及相关人员无法及时排查密切接触者。 法院判决 被告人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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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隔离期间外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很多地方居家隔离的措施并不完善,导致很多人心态上并未将防疫当成重要的事,如果不幸染上新冠导致案发,便会有刑事处罚的风险。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邵明驾车从湖北省咸宁市返回东莞,在常平高速路口下高速时被告知居家隔离14天。后邵明在东莞市*****************居家隔离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多次外出商场购物,且身体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未向相关人员报告。2020年2月11日,邵明到大朗医院就诊,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法院判决 被告人邵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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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甄别

 具有从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的主体资格,但在涉案发票显示的两单位没有货物购销或服务交易的前提下,仍为他人虚假开具发票,无论是否从中赚取佣金,都可以构成虚开发票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 崔某兵 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A公司 为收款单位,为他人虚开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3张(票面金额达人民币80.55万元)。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 崔某兵 向与 A公司 无任何交易事项的魏某开具虚假交易内容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业发票 3张(经鉴定均为真发票),票面金额分别为100500元、405000元、300000元,并约定交易费用为16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 崔某兵 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单位与他单位没有实际贸易仍然为他人虚开发票,具有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 崔某兵 任法人的 A公司 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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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不起诉案例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虽然我国严厉打击赌博行为,但对于情节轻微或不宜以犯罪处理的案件,可以对其不起诉处理。 典型案例 2020年3月左右,文某家(已判决)到湖北省武汉市白云区Xx超市找到被不起诉人柳某家,商量将一台老虎机(赌博机)摆放至柳某家店内用于赌博,并承诺每月支付500元的场地租金及老虎机获利的8%给柳某家,柳某家两后天同意文某家的提议。后文某家提供专用游戏币给柳某家用于老虎机的上分、下分,柳某家也负责兑换现金及机器的日常维护,文某家负责查看老虎机内游戏币的数量,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与兑换。截止2020年11月初,二人意见不合决定暂停老虎机的运营,这期间二人违法所得共计7000余元,柳某家非法获利达2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柳某家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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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罪死刑案例

 毒品在我国是受到禁止的,但是因为利益较高,在很多时候,人们往往通过其他的渠道来获得毒品,也不断有人去从事贩卖的活动。运输贩卖毒品,指的是通过外界物品或者是利用自己的身体运送毒品,或者是帮助他人隐藏毒品的行为方式。 典型案例 被告人魏某经同案被告人黄某清(已判刑)介绍,同意帮助计划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司徒某购买与运输甲基苯丙胺,并从中按金额收取运费。 2016年9月,被告人魏某收到了被告人司徒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900克的汇款后,即购得甲基苯丙胺850克交付给司徒某,并收取运费2万元。同年,魏某在收到司徒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1800克的9万元汇款后,又购得甲基苯丙胺,其中,魏某从中取出300余克,交由同案被告人,由他们向他人贩卖。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魏某收到被告人司徒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2000克的汇款后,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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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经典案例 2018年6月,被告人孙某入职爱思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主要负责联系、协调公司客户、面向市场做推广等事宜。2020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孙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负责与客户公司联系时,将爱思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的合同进行了改动、伪造,未经上级同意即抬高爱思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产品检测服务报价,与此同时,提供了户名为常某兴的香港账户用来接收客户公司服务款,共计人民币70万余元,客户以美元方式支付给爱思公司。后按照同样方式,客户向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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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暂停留而隐瞒不报,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很多人认为,在疫区短暂停留且担心上报相关情况后会引起生活中的种种麻烦,选择不上报停留疫区的事情,确诊后,会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 陈某奶 与妻女等一行同乘女婿刘某(另作处理)驾驶的鄂A 号轿车从湖北省武汉市出发,并于次日凌晨到达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南门区41号的刘某家中。途中被告人等人得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从武汉到武平的返乡人员需要向当地居委会登记后,出于拟在武平短暂停留及害怕被隔离带来生活不便等因素考虑,便商定后交待刘某隐瞒被告人夫妇的行踪不要登记。1月23日,社区工作人员入户排查登记辖区居民武汉旅居史信息时,刘某未将自己及岳父母刚从武汉市回来的情况如实上报登记,还于当晚和被告人等人外出到附近公园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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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诈骗发布信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除了自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还应包括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对于是否属于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可以根据相关信息的内容,是否假冒他人名义,是否使用虚假身份,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有无现实的犯罪行为等情况,在慎重审查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基础上,综合全案判断。行为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被告人谭某羽、张某共同出资注册A公司。同年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谭某羽、张某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即通过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信息,信息内容大致为亲,我是***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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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已治愈的,不属于保外就医范围

 由于新冠肺炎不属于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中规定的严重疾病范围,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基本案情 罪犯 俞某红 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罪犯 俞某红 于 2020年5月21日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且有新型冠状肺炎感染史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三门县人民医院对罪犯 俞某红 是否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予以鉴定。三门县人民医院作出 : 被告人 俞某红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呈阴性、抗新型冠状病毒抗体 -IgM检测呈阴性、抗新型冠状病毒抗体-IgG检测呈阳性。 法院决定 三门县人民医院 曾 作出 被鉴定人 俞某红 有糖尿病病史,目前资料提示未合并严重并发症,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第八条之规定;曾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治愈,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第一条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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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须为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及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只要其实施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相关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均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乙类 ,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2日被告人郭某(其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武汉市黄陂区务工)与其子郭某甲、同村人邱某甲驾车从武汉市返回德阳黄许镇。出高速送完邱某甲后,郭某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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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经典案例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需要综合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等证据认定。 典型案例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为SMSUNG,此商标有效期直至2021年7月27日;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设立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并且获得特别授权,主要负责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与法律事务。2014年8月,被告人赵某林通过网络中介购买了名为三星数码专卖店的淘宝店铺来经营,在并未经过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下,从深圳市华强北等手机批发市场批发大量假冒的三星手机裸机与配件,自己进行组装,并且通过三星数码专卖店在淘宝店铺上以正品、原装、二手等进行宣传、销售。 被告人林某系该店的客服人员,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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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新冠患者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离不开刑法机能的良好发挥。将新冠肺炎纳入妨害传染病 防治罪范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不会导致刑法秩序的冲突。妨害传染病防治 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应当注意主体之间的转化对定罪的影响,同时,妨害 传统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也更加符合刑法体系。 如果贾某被确诊为新冠患者,刑法也会根据不同情况,对其追究责任。 一、如果贾某确诊之后,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即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已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此时,贾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不特定多数人一同被传染新冠肺炎,仍然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并且还放任结果的发生,很显然,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应当将他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贾某确诊之后,采取了防护措施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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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需要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其中,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 的具体规定,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当然,国务院如果另外对甲类传染病作出新的规定,也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其次,在司法实践中,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例,还是密切接触者、重点风险人员等几类主体往往存在转化的情况。 经典案例 2021 年1月15 日,在武汉出差已经联系居住两周的被告人苏某连,在得知居住的小区马上会施行七天封控管理措施后,改签车票连夜返回老家,16日返回老家后,老家也启动了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从高风险地区归乡人员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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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票据诈骗罪,是指利用金融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二者存在以下区别:第一,在客体方面,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票据诈骗罪侵犯的是票据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第二,在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欺骗对方当事人;而票据诈骗罪则主要表现为虚构票据事实或隐瞒票据真相,通过实施票据行为进行诈骗活动。据此,由于被害人给付被告人财物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对被告人虚假保证的信任,而非对虚假票据事实的信任,此时,被告人并没有利用金融票据的支付功能实施诈骗,也未侵犯票据的管理秩序,其行为不属于票据诈骗,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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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别

 明知无实际偿还能力,在骗取他人已贴现的汇票后,冒用他人名义以汇票做抵押从银行贷款的,其与银行在签订、履行贷款合同过程中,并未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亦没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因此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冒用他人汇票用作抵押贷款的金融诈骗行为,其诈骗的不是贷款提供者,而是贴现一方。该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03年11月27日,A有限公司申请某银行支行开具了收款人为A公司上海分公司的3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各为人民币(下同)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5月27日。经被告人刘某联系、操作,A公司与王某清所在的B公司通过虚构煤炭购销业务的方法,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B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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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建群聊进行讲经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微信群并非宗教活动场所,行为人通过私建微信群的方式,在人数众多的群友里面,进行讲经、教经等非法宗教活动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管理秩序,违反了我国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其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黄某科建立名为穆斯林礼拜的微信群,通过语音在该微信群中教他人做礼拜,该微信群有一百多人。2016年8月,黄某科在微信群中讲解《古兰经》里有关古尔邦节宰牲的目的的内容,该微信群里有一百多人。 法院判决 黄某科明知微信群里人数众多;微信群并非宗教活动场所,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不能从事宗教活动,却私建微信群,进行讲经、教经等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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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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