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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辩护 - 为自由辩护

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浅谈非法经营案件的辩护思路

 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同时,本罪是情节犯,要求行为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犯罪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出于营利的目的,故意实施以上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秩序;犯罪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立足于法律规定,在罪刑法定原则和体系解释的指导下,分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当事人提供无罪或轻罪辩护,若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视情形通过论证行为人构成共犯中的从犯,以达到为当事人减轻处罚的目的。 一、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以行为人违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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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楠律师团队动态20221124期

 一、张楠楠律师团队,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检察院阅卷、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检察官很耐心地听取我们的辩护意见,从情、理、法多方面充分沟通。竭尽全力,只为案件有个好的结果! 二、张楠楠律师团队,到深圳市布吉派出所会见涉嫌诈骗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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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管辖与审判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绑架中国公民作为人质,勒索巨额财物,构成绑架罪的,依照刑法规定,中国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可依法追究涉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案件可由被告人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黄某兴、徐某、杨某辉、陈某平、林某科、夏某等人在通过劳务、商务、因私等方式签证,出国至安哥拉共和国滞留务工期间,相互结伙或伙同陈某兵(在逃)、余某刚(另案处理)等人,为勒索财物,采取持枪,强行抓、绑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绑架肖某旺、田某、丁某民,李某兵、林某芬等人,并向被害人亲友、员工勒索巨额赎金。共作案8起,涉案总价值11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683426元。 【审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兴、徐某、杨某辉、陈某平、林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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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楠律师团队动态20221123

 一、张楠楠律师团队,到合肥市看守所会见操纵证券市场案当事人。 二、张楠楠律师团队,到合肥市检察院与检察官沟通案情。 三、张楠楠律师团队,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为涉嫌强奸未遂罪当事人出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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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界分

 承包合伙体不是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合伙体成员实施的行贿行为属个人行贿;行为人帮助其他单位的项目承包人实施行贿行为,应区分项目承包人与单位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若单位仅向项目承包人提供资质,项目承包人自行投资,自负成本,向单位上交管理费后盈利均归个人所有,那么行为人帮助项目承包人实施的行贿行为与单位无关,属个人行贿。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李某、周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丙高阀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承包经营丙高阀公司。2006年,李某超与丙高阀公司、甲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在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李某超承接。李某超与被告人吴某环、周某东、苏某良、洪某坑、周某军等五人商定共同承包丙高阀公司,其中吴某环在承包经营中占80%的份额,并担任丙高阀公司总经理。之后,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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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楠律师团队动态20221116期

 1、张楠楠律师团队律师,到深圳市律师远程会见中心,会见帮信、盗窃案当事人。 2、张楠楠律师团队律师,到深圳市龙岗看守所视频会见中心,会见诈骗案当事人及非公行贿案当事人。 3、张楠楠律师团队律师,到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异地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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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楠律师团队动态20221115期

 1、依法不起诉!张楠楠主任律师获当事人送锦旗致谢! 2、张楠楠主任律师到深圳市龙岗看守所,会见涉嫌帮信罪、盗窃罪当事人。 3、张楠楠主任律师到深圳市龙岗看守所,会见涉嫌诈骗罪当事人。 4、张楠楠律师团队律师,到深圳市布吉派出所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递交涉嫌诈骗罪当事人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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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正犯化视角下帮信罪的对象范围

 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技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帮信罪是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是独立的罪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其明确的罪状规定,符合罪状规定的就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犯罪范围的讨论,最核心的就在于是否承认没有达到法定罪量要素的信息网络违法行为属于帮信罪的对象。 在司法上正犯化拥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 ,提供帮助的行为成立被帮助犯罪的共同犯罪,被帮助的犯罪行为必须达到法定的罪量要素; 第二种模式,提供帮助的行为成立被帮助犯罪的共同犯罪,被帮助的行为不是必须达到自身构成犯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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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楠律师团队动态20221110期

 一、张楠楠主任律师受聘担任深圳市福田区绿洲小学校外法制辅导员,作为校外法制辅导员代表参加了绿洲小学法治辅导员聘任仪式。受聘后,将更多地走进校园,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传递法律音符。 校外法治辅导员,由深圳市福田区绿洲小学颁发聘书,任期 1年。 二、张楠楠主任律师,到深圳市第二看守所会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当事人。 三、张楠楠律师团队律师,到深圳市坑梓派出所与办案警官沟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案情进展,并递交会见手续,预约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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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质押借款类刑事案件的性质认定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用价值40万元的一辆车,然后将车质押给贷款公司,贷出20万元后跑路。租车公司根据GPS找到贷款公司,赎回车辆。 近年来,租车市场的兴起促发了一类新类型的诈骗案件,即租车质押借款类案件。此类案件表现为行为人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后,将车质押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用以借款,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两头骗。各地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的罪名和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不一。 认定行为人实施两头骗的性质如何,有3个关键点: (1)首先行为人向租车公司租车的行为是何种性质? 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租车行为之前产生还是在租车行为之后产生决定着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首先,要考虑被告人租车时是否隐瞒租车的目的、是否有履行租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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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罪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目的要件不能限制为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对于以从国家获得不法税款利益为目的,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并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李某江、孙某荣等经事先预谋,利用被告人孙某荣经营的加工厂,在该厂无实际生产、加工条件,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接受品名为沥青、芳烃等非成品油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变票开具品名为燃料油、轻质燃料油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帮助一些需票企业偷逃消费税,并从中赚取每吨120元左右的开票费。李某江、孙某荣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1份,价税合计共计238953748元,涉及税款共计34719769元,获得开票费500余万元,扣除已缴纳的费用,实际获利470余万元,造成消费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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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犯罪法律适用的三个重点

 一、关于主客观构成事实的认定 犯著作权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危害结果,基于营利目的,而仍然希望侵权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该案主要涉及第一种行为样态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何为复制?其界定的标准是什么?对此,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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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交其他单位使用,实际上将公款交由对方个人控制,客观上由个人占有和使用,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款实际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制作虚假对账单以逃避财务监管、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应认定为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向某担任某乡财政所所长兼出纳,负责乡财政所的全面工作,具有对乡财政资金进行依法管理的职责。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谭某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担任主任。 2014年12月初,被告人谭某分别找到时任乡分管财务的乡党委委员毕某和被告人向某,请求借用乡财政所公款用于完成农商行胜利分理处对私存款任务,承诺2015年初归还。同月10日,向某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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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导读】 刑法的因果关系是重要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在很长一段是时间内,因果关系承担着事实归因和结果归责的双重压力,导致因果关系的理论学说一边在努力地寻找一个标准来限制原因的范围,一边又用这个标准来进行归责与否的判断。梳理因果关系理论发展的脉络可以得知事实判断不能支撑刑法的规范内涵。应倡导从事实与价值二分的角度将刑法上的归因与归责区分开来,在归因判断上采用条件说;而在归责判断上,较之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具有规范性、动态性与可操作性的特征。 (一)、 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对原因的限制 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刑法对犯罪人施以刑罚在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法益侵害的结果,故刑法需要探求犯罪行为和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关联。这种关联起初就是受到哲学上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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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楠律师团队动态20221104期

 1、张楠楠主任律师,受邀参加律风刑辩大讲堂,分享青年律师成长之路。张楠楠主任律师作为讲师发表了精彩的演讲。建议青年律师从着装及接待礼仪、政治素养、道德品质、执业素养、实务能力等个方面对青年律师进行了详细指导,同时警示年轻律师应当注意职业风险的防范,依法依规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张楠楠律师团队律师,到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会见诈骗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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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贷款诈骗罪辩护

 基本案情 苏某某系潮州市彩某公司、潮安县陶某公司、广东华某房地产公司以及广东省国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6年至1998年期间,苏某某在彩某公司、陶某公司、房地产公司在均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仍以该三家公司的名义,采用编造购买原材料、流动资金等虚假用途的理由,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及采用三家公司互贷互保、假冒陈某僚作为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手段多次向城信社借取信贷资金。苏某某共借取贷款资金2.476亿元,除去相关费用,苏某某实际非法占有骗取的贷款资金共人民币6195万元。 苏某某在非法获取贷款资金后,对贷款资金的收入、使用不作财务记账,隐匿借款资金的流向,违反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用途,将巨额信贷资金汇往广州、南京、上海、北京、深圳等地的公司及个人,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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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金额能否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案件简述 被告人黄某在未向上家索取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供货者许可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即从网上购入来源不明的藤黄果胶囊并利用购入的空胶囊壳、标签纸等进行包装,将包装后的藤黄果胶囊以瘦身抑制食欲一颗可瘦3-6 斤顽固性去抗体管嘴馋胶囊饱腹感抑制瘦身特效款等多种名称在微店APP 平台上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56 万余元。经抽样检测,从黄某及其买家胡瑞珍处查获的藤黄果胶囊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黄某辩称其微店订单中货到付款、同城交易、金额数万元的都是刷单,其余均是真实交易。请求一审法院在认定黄某的销售金额时除退货、货到付款、同城交易、交易金额1 万元以上的交易金额,就低认定。 随着刷单炒信现象日趋普遍,越来越多网络销售商选择通过刷单来提高商铺信用。 以炒信效果作为划分依据,可将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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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认定

 通过行贿避开竞争而取得利益,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行贿人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查处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待向他人行贿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 【基本案情】 2010年,袁某通过同学沈某的介绍,与负责拆迁安置房开发建设刘某(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相识,并委托沈某向刘某索要其使用的银行卡号,于2010年6月14日向该卡存入人民币4000元,同年9月18日向该卡存入人民币20000元,又于2011年3月12日向该卡存入人民币100000元,总计人民币124000元。在刘某的帮助下,未经招标程序,被告人袁某以挂靠单位某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项目。 2011年4月11日,被告人袁某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刘某问题时,交待了向刘某行贿的事实。 【辩护思路】 201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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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交通事故案二次碾压的责任认定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游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安远县城沿G238国道安远县车头镇官溪村井下T字型路口路段时,遇右侧车道内(车辆正前方)曾某某和陈某某正在扶起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告人游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车辆动态,在车辆临近时才发现前方车辆及人员,已避让不及,车辆右前大灯及右侧后视镜分别与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及陈某某、曾某某发生了碰撞,碰撞后,陈某某摔倒在右侧道路栏杆处,曾某某被撞至前方29.3米处并摔倒在右侧道路中间。 随后,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由安远县城沿G238国道往版石镇方向行驶,于18时30分左右行驶至G238国道安远县车头镇官溪村井下T字型路口路段,未及时观察到前方因交通事故而头部出血躺卧于道路右侧中间的曾某某,并从曾某某身体上碾压过去。 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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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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