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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分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客观上致使大量假冒商品流入市场,既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鲁某在网上向被告人陈某等人销售假冒UGG注册商标的雪地靴,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1922291.40元,其中销售给陈某的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480624元。陈某购得假冒的雪地靴后,于2009年8月起向境外客户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额人民币2376685.3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又在陈某办公场所及仓库查获假冒的UGG雪地靴458双,价值人民币395444.69元;在物流公司查获陈某委托该公司送货的假冒的UGG雪地靴911双,价值人民币793060.06元。 【审判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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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事中共犯与事

 【要点提示】 行为人明知他人犯罪而事中实施帮助行为,属于以作为的行为方式默示地与他人进行了参与犯罪的意思联络,构成事中共犯;采用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法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只能是在他人犯罪以后实施了帮助行为的事后连累犯,虽与共同犯罪有牵连或连累关系,但依法只应成立单独犯罪。 【基本案情】 2008年,周某在担任长某给水管道铺设施工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管理、保管工程工地上待安装使用的铸铁自来水管的职务之便,与被告人张某共谋盗卖上述自来水管。张某在明知周某是上述两个工程项目经理的情况下,仍为周某盗卖自来水管先后联系了货车司机姜某、吊车司机周某、杨某,又通过姜某联系了货车司机罗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于深夜运输、装卸盗卖的自来水管后,分别销赃给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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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G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成功获轻判缓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G某于2017年入职深圳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总经理,负责七家分公司的管理,负责收集贷款人员资料并由总公司深圳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审核资质、发放贷款。2018年-2019年,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期间,被告人G某负责七家分公司的结清工作,具体就是负责将分公司的部分贷款客户的抵押车辆解除抵押进行结清。被告人G某趁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管理比较混乱,便联系公司四名客户,要求他们还款至G某个人账户。G某向公司取得四人的抵押车辆的解押文件并进行了解压结清,将所得50多万人民币的车贷款非法据为己有。 2021年5月,被告人G某被公安局民警网追抓获。 辩护过程 张楠楠律师团队接受G某家人委托,多次会见G某,经过详细查阅案卷,掌握了本案案情,认为起诉书认定金额与事实不符,聚焦本案案情对涉案金额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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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催收涉及的罪名及其认定

 ​案件简述 行为人柳某某先后纠集赵某以及被告人王某某、梅某、吴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周某,从事套路贷非法放贷。放贷过程中,被告人柳某某等人提供格式化借条,让被害人签署借条时不写利息出借人等内容,通过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毁匿还款证据等手段,以行规费保证金利息砍头息等名目获取巨额利益,并采取虚假诉讼、殴打、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泼油漆、堵锁孔、贴大字报、播放高音喇叭、深夜敲门等手段非法讨要债务,经民警出警教育后仍继续实施。 相关法条一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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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挪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基本案情】 王某酒后,让朋友任某送其回家。任某开车不老练,连续几次,都未能将车从车位上开出来。王某见状将车从车位上挪至道路上行驶约11米,准备交由任某驾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案发时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3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认定标准。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醉驾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评析】 醉酒后挪车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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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掉包高价酒水是诈骗还是盗窃?

 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饭店包厢服务员,其在饭店包厢为客人服务时,趁顾客觥筹交之际将高档酒水调包。因手法娴熟位置隐蔽,顾客未能发觉。事后是客人在饭局结束闲谈之际,观察到酒瓶显示酒的年份不对,案发。 饭店包厢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实施调包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构成诈骗罪。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实施假换真的行为骗取来了被害人的财物。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构成盗窃罪,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了客人的名酒,造成了被害人的损失。 相关法条一 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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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案例 | C某涉嫌赌博罪成功不起诉 !

 ✦ ✦ ✦ ✦ 基 本 案 情 2021年6月份,犯罪嫌疑犯C某在其朋友甲(另案处理)的熏陶下,逐渐迷上网络赌博上的赌球,并开始让甲在网络赌博平台上帮其上分下注,其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转账给甲。 后在甲的介绍下,认识了甲的表哥乙(另案处理),C某就将钱转给甲、乙,让二人帮其上分下分。甲、乙于2012年12月份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对其伙同C某以营利为目的、居中参与网络赌博并帮C某上下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犯罪嫌疑人C某自2012年6月份开始接触网络赌博,将本人现有的500万元输完之后,又输了从亲戚朋友哪里借来的40万元,共在网络赌博平台上输了540万元。 辩 护 过 程 张楠楠律师团队接受C某家人委托,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了解案情后,团队内部进行了仔细研讨。多次跟办案机关沟通,经详细查阅案卷,掌握了本案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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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验法则、逻辑法则解读诈骗案中“非法占有

 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该类犯罪对非法占有目的未予直接描述,究其原因,是由于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行为规范、法律责任上存在诸多交叉,导致无法对该类行为做出直接评价。 基本案情 1、2015年10月被告人谭某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伪造的加盖有山西省经贸委房产处印章的山西经贸委新民中街宿舍房改房住宅楼(谭某邦岳父童某贤所有)购房协议和加盖有山西省经贸委房产处财务专用章的新民中街某号院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款的收款收据作抵押向被害人汤某益借款110万元。 2、2016年1月被告人谭某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伪造的加盖有太原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印章的谭某荫(谭某邦的父亲)在太原市坝陵南街某号太原大学宿舍某号楼某单元某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抵押向被害人卢某远借款100万元,后谭某邦在2016年10月13日还款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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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风险意识警惕虚拟货币诈骗

 导读 虚拟货币的兴起带动了新的理财热潮,在很多人心里,它成为一夜暴富的翘板,跟风买入。我国对于虚拟货币采取从严监管的态度,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因此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允许平台交易,允许个人之间的场外交易。缺乏监管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五花八门,交易对手也是良莠不齐。由此为犯罪分子大开方便之门,虚拟货币成为了违法犯罪分子新的工具。 虚拟货币是什么?常见的虚拟货币有哪些? 2018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EU)2018/843生效。该指令将虚拟货币一词定义为不是由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发行或担保的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不一定附加到合法确立的货币上并且不具有货币或金钱的法律地位,但被自然人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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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楠律师团队动态

 张楠楠律师团队动态 10月28日 1. 张楠楠律师团队律师,郭良律师和葛力银律师(实习)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阅卷。 2. 张楠楠律师团队,郭良律师到深圳市律师远程视频中心会见帮信、盗窃案当事人。 3.张楠楠律师到深圳市宝安看守所会见诈骗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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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招授薪律师!

 授薪律师(2人) 岗位要求 1、有律师执业证; 2、有独立刑事办案能力和经验; 3、沟通能力、文书写作能力良好,乐于钻研律师业务及法律专业问题; 4、有志于长期从事律师行业,认同团队化发展模式; 5、有公、检、法工作经验优先; 6、有驾驶证、会开车优先。 工作地点:南山区西海明珠大厦F栋701。 薪资待遇:面议 简历发送至674440627@qq.com联系人:赵一一,电话:188402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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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楠律师团队开展实务内训

 2022年10月26日晚上六点,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张楠楠律师团队开展主题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辩护要点分析以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例的实务内训活动,本次内训主讲人张楠楠律师团队葛力银实习律师,张楠楠律师团队全体成员参加了本次内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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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到被告人家中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邢某某系无棣县碣石山镇大山中村村民,被害人邱某某为无棣县碣石山镇大山西村村民,二人系邻村村民关系。2018年9月,邢某某通过微信群添加邱某某为好友并开始频繁聊天,后邢某某借机到邱某某家中猥亵邱某某,邱某某担心被其丈夫发现后影响家庭,并删除微信好友、断绝联系。邢某某拒不同意,并多次到邱家门口徘徊、打电话、门口放砖块等方式骚扰邱某某,后邱某某家中安装监控。邢某某提出邱某某须与其发生一次性关系才不再骚扰,在邢某某的骚扰及胁迫下,邱某某被迫先后三次到邢某某家中,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12月18日,被害人邱某某被迫到被告人邢某某家中,邢某某因故强奸邱某某未遂。期间,邢某某用手机偷拍摄邱某某的裸体视频。 (二)被告人邢某某以公开被害人邱某某的裸体视频相要挟,再次要求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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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主观明知不是犯罪的共同故意

 案件基本情况 帮信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从司法解释的规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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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购买不动产并占为己有如何认定?

 【 案情简介 】 担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的王某,在未征得上级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向本公司有关人员谎称总公司已批准其购买住房。1997年,王某用公司公款人民币55万元,以本单位为产权人进行权属登记,购买花园别墅一幢。2003年8月,在该国有企业申请破产过程中,王某作为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故意向上级单位和法院隐瞒该幢别墅。2003年11月,法院裁定该国有企业破产,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该幢别墅一直由王某及家人居住至2007年12月。案发后,上级单位才获悉王某擅自购买且隐瞒该幢别墅的事实。 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该幢别墅的产权人仍然是国有企业,并未过户至王某及其家人名下。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擅自购买房屋,归个人使用,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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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过分析——过失说之提倡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高调的姿态出现在视野中。在疫情防控的高压之下,刑法再一次被推到了前线。随着抗击疫情工作的深入,常态化管控措施落地,社会管理层面已经摆脱了初始面对疫情的茫然和慌乱。面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虽然我国已经有非典肺炎的经验在先,但面对一场持久性、常态化的疫情,适配性政策和措施仍在不断试错和发展过程中。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涉及的罪名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列举,以期指导司法实务中涉疫情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指明在疫情期间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的性质认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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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扯,推搡构成袭警吗?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以来,囿于现实状况的复杂性和对刑法条文理解的多重性,司法实践中对袭警罪保护对象、暴力程度、处断标准等存有分歧,亟须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规范,以便更加精准打击袭警犯罪,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巩固和谐警民关系。 暴力袭击的标准认定 刑法条文对暴力袭击的方式、程度等缺乏具体描述。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认为袭警罪系行为犯,与警察动手即构罪;有的办案人员认为袭击具有主动性、攻击性,一般的反抗行为以及轻微的肢体冲突不构成袭警罪。 基于刑法条文规定的原则性,有必要结合现实语境对袭警罪的暴力袭击作出合理解释。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袭击即乘其不备、突然打击,本身即带有暴力攻击性。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应当理解为主动与警察对抗、以暴力方式攻击警察。对于那些为摆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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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他罪的区分

 职务侵占罪需要构成以下要件: 1、有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产变为自己所有的故意; 2、行为人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并且利用该管理职权进行侵占行为,比如在公司管理某样财物的管理人员,利用该职务便利,将该财产侵吞; 3、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委托自己占占为己有的行为。 刑事律师在职务侵占罪案件辩护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案件证据,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准确定义。因此,准确区分日常中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罪名,是刑事律师开展有效辩护工作的前提。 1.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 对于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分的意义主要是区分案件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以及争取有利于行为人的量刑。对于两个罪名的区分主要是依据犯罪主体、犯罪对象来源以及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等。 2.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对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区分,一般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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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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