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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辩护 - 为自由辩护

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受贿案中及时退还请托人财物如何认定?

 在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是否属于及时退还或上交,即是否构成受贿罪时,要根据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只有在行为人确属无受贿故意时的退交,才属及时退交;否则,应属既遂后的退赃行为。 【基本案情】 2008年9月某日,曹某为感谢被告人陈某飞在其竞聘某小学校长中的关照,送给陈某飞现金3万元。2012年3月3日,陈某飞知道市委专案组找了其后任教育局局长王某谈话,遂将该3万元现金退还。此外,陈某飞因相同原因先后在2012年2月14日将请托人张甲于2011年4月所送的3万元退还、在2012年2月22日将请托人张乙于2011年1月底和5月底分两次所送的15万元退还。经查,王某案与陈某飞收受上述3人财物的行为没有关联,陈某飞系在其涉嫌受贿案案发之前将上述21万元退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飞有拒绝接受财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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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要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目前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有如下几类:一是帮助金融类犯罪、诈骗类犯罪转移犯罪所得、二是盗窃、抢夺类犯罪,帮助转移犯罪所得、销赃、收赃等、三是非法狩猎、文物等国家特殊保护客体的犯罪的转移、销赃。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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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支付宝骗取贷款的定性?

 蚂蚁借呗平台性质上属于网络小额借贷公司,已被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其他金融机构范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骗取蚂蚁借呗贷款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6日至28日期间,曹某庆、徐某厂经预谋,利用网上泄露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建设银行e付卡注册漏洞,并借助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借呗平台的漏洞,冒用陈某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并利用陈某等人的真实信用额度从借呗平台骗取贷款21笔,共计人民币203040元。案发后,曹某庆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99596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厂亲属代为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3444元。 【判决如下】 曹某庆、徐某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支付宝账号诈骗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贷款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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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托盘背景下“虚开”行为的认定

 2012年前后,资金雄厚的国资背景企业或上市公司通过与钢贸商搭建虚假贸易的方式来帮助钢贸商融资的做法在钢贸圈一度盛行,俗称融资托盘。在这种虚假的交易中,钢贸商获取流动资金,而国企或上市公司等被称作二银行的托盘方赚取钢材差价和类似佣金的收益。由于托盘交易涉及当事人比较多,造成融资成本数倍于银行基准利率。资金使用方在经济下行周期会面临较高的还款压力,一旦资金链断裂,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A公司成立,赵某任A公司经理期间,负责自找业务、自我管理、自负盈亏。 2010年8月,A公司与某集团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为解决建设资金问题,赵某与B公司商议,决定由B公司通过贸易方式为A公司融资。方式为:A公司向B公司购买钢材并以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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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发票扣取他人应缴税款该定何罪?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某建筑装修队负责人李某承接了某国有公司的建筑装修工程。工程结项后,该公司出纳张某在向李某支付工程款时,要求李某出具发票。由于李某的建筑装修队未办理营业执照,难以领取发票,李某就将6万元应缴税款交给张某,委托张某通过熟人取得发票,代为缴纳税款。张某收到6万元应缴税款后心起贪念,买假发票入账,并给李某打电话,谎称税款已经缴纳。后来,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该笔假发票。 本案构成侵占罪。李某将6万元应缴税款交给张某后,张某对该6万元款项形成了一种合法保管关系,张某将代为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认定为侵占罪。 【律师评析】 本案不构成贪污罪。张某虽系国有公司出纳,但其接受李某委托代为缴纳6万元应缴税款,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因此这6万元现金不能认定为刑法第91条第2款中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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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由此可以看出,成立自首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在本案中认定上诉人自首,就应该判断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动投案,以及上诉人是否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刑法对于自首的规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如何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应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又对上述《解释》第1条第(2)项进行了进一步阐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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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取出被扣押的赃款应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3日,犯罪嫌疑人柳某趁同居女友李某睡觉不备之际,盗走其银行卡,在储蓄所取走人民币1.2万元;次日,柳某再次用同样手法盗取李某人民币2.5万元,同时盗走李某的金手镯和数码相机。上述赃款、赃物均被柳某先藏匿于其前妻曾某暂住地,后柳某将其中1.5万元存入曾某的银行卡内由曾某代为保管,赃物一直存放在曾某暂住地的保险柜中。公安机关于2005年12月9日查获柳某后,随即在曾某暂住地查获、扣押了涉案赃款赃物,并明确告知曾某,柳某存于其银行卡上的1.5万元钱系赃款,并扣押了该银行卡。曾某于2005年12月11日用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银行卡的配套存折将1.5万元代为取出,占为己有。 【律师评析】 对该案犯罪嫌疑人柳某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无异议,但对曾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呢? 曾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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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

 行为人未经他人允许,让吸食毒品人员在合居套间中归他人单独使用的卧室内吸食毒品,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8日,房屋所有权人张某将某市城关花园C区某房屋出租给刘某某,房屋结构为三室一厅。后刘某某将该房屋交由其公司员工居住,其中被告人胡某与其女友李某住一间,冯某某、刘某各住一间,客厅由三人共同使用。冯某某、刘某未常住,且未对各自所使用的卧室锁门封闭。2015年12月24日,胡某、冯某某、刘某外出期间,胡某女友李某与朋友罗某在所居住的卧室内聊天。期间,与胡某、冯某某、刘某三人均相识的季某、罗某男友黄某及汤某某先后来到该房屋并在冯某某使用的卧室内闲谈。当日20时许,胡某回到该房屋后,在冯某某所使用的卧室内拿出季某先前让胡某存放于该房屋的毒品,与季某、黄某、汤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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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帮人揽储不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而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但个人并未获取利益,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对于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基本案情】 钱某清、钱某亚分别利用担任某市某供销合作社主任、出纳会计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先后11次擅自挪用供销合作社公款948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经查明供销社企业性质由全民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同时扩股吸纳社员股金。1998年,供销合作社进行企业改制并清退社员股金,清退后剩余资产均为国有资产。2000年,供销合作社划镇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由国有事业单位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2013年1月、2015年10月,被告人钱某清、钱某亚分别利用担任供销合作社主任、出纳会计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分两次挪用供销合作社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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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抢红包形式进行网络赌博如何定性?

 近年来,利用微信群以抢红包的方式开设赌场的案件屡见不鲜,危害严重。该类案旨在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根据设定的赌博规则,以抢红包方式,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在浙江省杭州市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某军,高某,杨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其间,被告人谢某军,高某,杨某等人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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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以租抵债合同如何审查?

 在生效裁判的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提出其已租赁被执行人所有的执行标的物,被执行人免付租金,用以冲抵被执行人所欠第三人的债务,以此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所欠第三人的债务是虚假的,则不存在真实的以租抵债行为,以此签订的以租抵债合同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该租赁行为不得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胡某辉与陈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生效,胡某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某德提出执行异议,辩称执行标的已于2014年12月28日用以租抵债方式租给了债权人胡某军18年。胡某军也于2017年2月9日提出执行异议,辩称其一直租用诉争房产,称陈继德向其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贰分,2014年12月28日陈某德将该店面以租抵债的方式租给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因此法院不能执行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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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自己感染新冠肺炎并传播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4日,刘某某因无聊在其暂住地利用其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该聊天记录截图后发送至微信朋友圈、一个微信群、两个微信好友及三个QQ群,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技术侦查、落地查控、封控图片等紧急措施。刘某某于2020年1月26日被民警抓获。涉案手机已起获。 【判决如下】 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评析意见】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两个罪名在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上均一致,除了在信息传播媒介上有差别外,最主要是在信息内容上的区别。本案中刘某某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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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判决生效后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随着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愈发增多,为保证银行债权的实现,大多债权都设定了抵押权,而在经济下行、不良资产规模增加、借款人资产有价无市的背景之下,抵押权的实现已经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债务清收的重要方式,但在司法实务中却存在着主债权判决生效后对于抵押权诉讼时效的认定不一致等困境。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B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向A公司供应货物,A公司支付B公司预付款2000万元,B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供货。为保证B公司按期供货以及在逾期供货情况下及时足额返还预付款,C公司以其名下的厂房及土地作为担保,并为A公司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E公司、F自然人对上述款项出具担保函。 2015年9月9日,A公司和C公司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C公司为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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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权的行使及限制

 上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仍享有上诉权,但认罪认罚的态度应及于二审程序。被告人针对认罪认罚的内容提出上诉的,检察院可依法抗诉,但法院不应简单根据上诉理由认定被告人拒绝认罪认罚,而应在进行实质性审查后依情况作出裁判。 认罪认罚不影响上诉权的行使。根据2016年9月3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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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界分

 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质是行为人基于工作职责能够占有、处分本单位财物。如果行为人仅系在短时间内握有单位财物,或者是财物仅仅从手中过一下,其对过手的财物并无占有、处分的权利,非法占有财物还需要借助秘密窃取等手段实现,应认定行为人是在利用工作便利,即利用因工作关系形成的接近单位财物的方便或条件窃取财物,此情形属于盗窃,而非职务侵占。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7日10时许,刘某辉、刘某华到南海区戴诚公司面试,后被安排在车间从事波峰焊操作。同日14时许,两人商量后,由刘某辉将公司车间锡炉内的液态锡舀出冷却成锡块,二人相继将两块锡块藏在腰间盗出公司。 后刘某辉又返回车间将一块锡块藏在腰间走出车间时,公司管理人员王某佳发现异常,遂尾随刘某辉至公司附近湘聚园蒸菜馆门前人行道。发现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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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帮信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信罪的辩护要点有哪些呢? 辩点之一:主观上是否明知。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主观上明知上线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帮信罪。反之,如果嫌疑人实施了帮助行为,但实际上对于上线的犯罪行为不明知,则不能构成帮信息罪。 辩点之二:情节是否严重。帮信罪需要情节严重才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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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买卖被查封财产如何定性?

 犯罪的本质在于侵害法益,而 刑法 的重要机能也在于保护法益。不管买卖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合理,只要从事实上或形式上变更了或者欲变更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进而妨害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扰乱民事诉讼活动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中的变卖情形,哪怕并未履行合法的转让手续。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出资成立了正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东庭龙园小区,被告人张某某担任该公司业务经理。承建东庭龙园工程的顺龙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要求正阳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计247.0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顺龙公司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法院查封正阳公司开发的东庭龙园F1幢3单元404室、F3幢3单元404室、F4幢20号门面房等房产。 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上述房产被查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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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借记卡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出租车公司司机。某日晚,乘客张某搭乘李驾驶的出租车,下车时不慎将皮夹子遗忘在出租车上。皮夹子内装有邮政卡一张,现金数十元及通讯录等物,通讯录上记有邮政卡的密码。李某拾得该皮夹并发现了其中的邮政卡及其密码。嗣后,李某分别在本市十余处ATM机上使用该卡提取现款,合计人民币十万余元。公安人员在接到张某的报案后,根据出租车票找到李某询问。李某矢口否认上述事实,并拒不交出所取钱款。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主要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拾得他人的邮政卡以后用其提取钱款,其行为完全符合 刑法 第 196条 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特征,故应当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特定场所拾得他人的能够随即兑现的提款凭证而不予交出,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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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含量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份的一天,陈某某从一名叫翠姐的妇女处拿到一批麻某、冰毒等毒品后,利用他和朋友在宿舍打麻将的机会,向朋友推销该批毒品。经鉴定:被缴获的可疑毒品30包,共137.07克,这批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5%以下。 【审判意见】 陈某某先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137.0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陈某某被查获的毒品虽然数量大,但这批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5%以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较低,危害较小,可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粤高法发[2005]35号《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点,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03]133号《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第3点的规定处罚。 【律师评析】 (一)贩卖毒品数量大,但毒品含量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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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抵押担保的认定

 提供抵押担保仅是被告人非法集资的一种手段,不能因此否定他向不特定公众借款,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行为构成犯罪这一客观事实。被告人以抵押担保、高息吸存等不同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借款,当其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则其向不特定公众借款行为均构成非法集资行为,不能以是否提供了抵押担保来区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吉洪作为宁波天谷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形盈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提请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一百七十六条 之规定,依法判处。 为了搞活市场经营,国家允许民间借贷与募集资金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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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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