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中的特情介入情节
在毒品案件辩护中,特情介入是非常重要的辩点之一。由于我国对毒品管控极严,犯罪分子在中国境内接触毒品时一般非常小心谨慎,反侦察能力较强,这对缉毒部门侦破案件造成了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是在电影中,还是现实生活中,毒品案件的特情介入情形较为普遍。但又由于特情介入的原因,或多或少对案件的走向和情节造成额外的影响,也会出现个别特情引诱的情形,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早在2008年9月23日的大连会议上,已对毒品案件特情介入的处理问题上达成了一致,到目前为止仍被各界法律人士广泛引用:
六、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
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 "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 "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
相关刑事审判裁判目录:
1、【第164号】 刘军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是否必然存在特情引诱
2、【第208号】 苏永清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情人员购买毒品的应如何处理
3、【第248号】 马盛坚等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犯罪中的居间介绍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4、【第537号】 王佳友、刘泽敏贩卖毒品案——对有特情介入因素的案件如何量刑
5、【第639号】 包占龙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别侦查机关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对不能排除“数量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6、【第1014号】 刘继芳贩卖毒品案——为吸食者代购少量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特情引诱情节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是否具有影响
7、【第1179号】 陈维有、庄凯思贩卖毒品案——如何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对在公安特情参与下的居间介绍居中倒卖者如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