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合规不起诉,近两年成为业界学者竞相讨论的热点话题,什么是合规不起诉呢?根据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司法实践来看,所谓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就是指对于涉嫌轻微犯罪的企业,甚至有被提起公诉的危险时,检察机关若是发现该涉案企业自身认识到行为的违法行为,具有意愿建立合规体系、主动矫正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可以设定一定考验期限,责令涉案企业在考验期内就其违法犯罪事实提出针对性合理性的合规体系搭建计划,推动其企业合规体系的构建与执行。考验期限后,检察机关根据对该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验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经典案例
湖南某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发票案,被不起诉单位湖南**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28156********,地址:大汪市**镇**大道**号,本案由大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湖南**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间,被不起诉单位湖南**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为了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7.99%开票费,接受**纺织有限公司、**纺织有限公司、**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价税合计5325504元,税额773791.16元。湖南**服饰有限公司将该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773791.16元。
另查明,2019年4月3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事实经过;湖南**服饰有限公司已全额退缴抵扣税款。
本院认为,湖南**服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抵扣税款且根据最高检关于《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试点办法》的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企业实施刑事合规监管三个月,现已合规监管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湖南**服饰有限公司不起诉。湖南**服饰有限公司退缴税款773791.16元,由大汪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不起诉单位慈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028******33***,注册地慈溪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岑某某。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住慈溪市**镇**村**街**号,系被不起诉单位员工。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询问了诉讼代表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被不起诉单位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进项抵扣发票不足,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岑某某(另行不起诉)联系程某某(已判刑),以支付票面金额8%左右的开票费的方式,通过程某某让宁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用于该公司税款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37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实际经营人岑某某代表公司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全额补缴了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2月23日,本院以合规考察的形式督促被不起诉单位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展合规整改。同年8月30日,该公司完成合规整改并通过考察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慈溪市税务局的考察验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单位实际经营人岑某某代表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二)被不起诉单位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补缴相应税款,悔罪态度较好;(三)被不起诉单位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完成合规整改。
综上,根据被不起诉单位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合规整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经典案例
湖南某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发票案,被不起诉单位湖南**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28156********,地址:大汪市**镇**大道**号,本案由大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湖南**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间,被不起诉单位湖南**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为了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7.99%开票费,接受**纺织有限公司、**纺织有限公司、**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价税合计5325504元,税额773791.16元。湖南**服饰有限公司将该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773791.16元。
另查明,2019年4月3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事实经过;湖南**服饰有限公司已全额退缴抵扣税款。
本院认为,湖南**服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抵扣税款且根据最高检关于《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试点办法》的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企业实施刑事合规监管三个月,现已合规监管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湖南**服饰有限公司不起诉。湖南**服饰有限公司退缴税款773791.16元,由大汪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不起诉单位慈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028******33***,注册地慈溪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岑某某。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住慈溪市**镇**村**街**号,系被不起诉单位员工。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询问了诉讼代表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被不起诉单位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进项抵扣发票不足,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岑某某(另行不起诉)联系程某某(已判刑),以支付票面金额8%左右的开票费的方式,通过程某某让宁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用于该公司税款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37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实际经营人岑某某代表公司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全额补缴了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2月23日,本院以合规考察的形式督促被不起诉单位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展合规整改。同年8月30日,该公司完成合规整改并通过考察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慈溪市税务局的考察验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单位实际经营人岑某某代表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二)被不起诉单位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补缴相应税款,悔罪态度较好;(三)被不起诉单位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完成合规整改。
综上,根据被不起诉单位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合规整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慈溪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