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22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案标准改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什么行为才构成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条、行为人自己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是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行为人自身的确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又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虽然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但仍然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22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始,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辩护方向:
(一)行为主体是否合格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可分为三类:(1)开票者;(2)买票者,这些买票人都是一般纳税人,因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有资格抵扣货款;(3)介绍者,这里的介绍包括:介绍为他人虚开、介绍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二)行为内容是否符合上述提到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
(三)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行为人因过失而误开、错开增值税等专用发票的,不构成本罪。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什么行为才构成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条、行为人自己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是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行为人自身的确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又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虽然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但仍然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22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始,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辩护方向:
(一)行为主体是否合格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可分为三类:(1)开票者;(2)买票者,这些买票人都是一般纳税人,因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有资格抵扣货款;(3)介绍者,这里的介绍包括:介绍为他人虚开、介绍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二)行为内容是否符合上述提到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
(三)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行为人因过失而误开、错开增值税等专用发票的,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