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枪支严格管控,任何非法买卖、运输、制造枪支的 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格处理,而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认识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犯罪故意的前提,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是不可避免的,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罪名是否成立。
基本案情
2010年 10 月 ,王某被警方抓获,缴获枪形物 20 支。案发时,王某在当地经营一家玩具店,警方从其店铺和住处缴获的枪形物均是王某从厂家进货,摆放在其店铺中用于经营的商品,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王国其一直认为其买卖、运输的枪形物是玩具枪。2011 年 5 月,区法院作出判决,王国其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 王某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2 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王国其提出申诉。 2014 年,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撤销终审裁定和区法院一审判决中的量刑部分,但维持定罪部分,改判王某有期徒刑 4 年。并报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5 年 6 月,高院裁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发回区法院重审。2015 年 11 月,区法院裁定准予检察机关撤诉。王某对撤诉决定不满,提出上诉,要求无罪认定。 2017年 1 月,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认为:王某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对王某不予起诉。至此,王某终于获得无罪认定。
案件焦点:第一、违法性认识是认定是否存在犯罪故意的必要前提;第二、涉枪犯罪中如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则不应当认定存在犯罪故意;第三、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混淆,会导致涉枪类案件的定性错误。第四,在涉枪犯罪认定方面,应当坚持这样几个标准:根据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来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仿真枪的买卖、运输、制造等行为从涉枪犯罪行为中剥离,如构成违法,可以考虑以非法经营罪追诉;对刑法与行政法语境中的“枪支”采取差异化的鉴定标准,在保持现有严格枪支管控制度不变的前提下,防止出现对涉枪刑事犯罪打击面过度扩大的情况;针对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适用不同的入罪标准,根据枪支杀伤力的大小确定刑罚的轻重。
就本案来说,王某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王某始终认为自己贩卖的物品是玩具,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王某对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存在错误认识,这属于典型的对象认识错误,王某作为玩具店的经营者,始终把这些枪形物当做“玩具”来进行销售和运输,其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其买卖和运输的是枪支,应归为事实认识错误进而排除其犯罪故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行为人首先应符合明知是枪支而持有的,如果行为人缺乏主观故意则不构成犯罪。另外,如果王某错误地认为其销售、运输的玩具枪的枪口比动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枪支鉴定标准,不属于枪支,后经鉴定属于枪支范畴,这是对枪支鉴定标准的认识错误,属违法性认识错误。但本案中,王某始终认为自己贩卖的物品是玩具,不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0年 10 月 ,王某被警方抓获,缴获枪形物 20 支。案发时,王某在当地经营一家玩具店,警方从其店铺和住处缴获的枪形物均是王某从厂家进货,摆放在其店铺中用于经营的商品,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王国其一直认为其买卖、运输的枪形物是玩具枪。2011 年 5 月,区法院作出判决,王国其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 王某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2 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王国其提出申诉。 2014 年,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撤销终审裁定和区法院一审判决中的量刑部分,但维持定罪部分,改判王某有期徒刑 4 年。并报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5 年 6 月,高院裁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发回区法院重审。2015 年 11 月,区法院裁定准予检察机关撤诉。王某对撤诉决定不满,提出上诉,要求无罪认定。 2017年 1 月,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认为:王某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对王某不予起诉。至此,王某终于获得无罪认定。
案件焦点:第一、违法性认识是认定是否存在犯罪故意的必要前提;第二、涉枪犯罪中如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则不应当认定存在犯罪故意;第三、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混淆,会导致涉枪类案件的定性错误。第四,在涉枪犯罪认定方面,应当坚持这样几个标准:根据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来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仿真枪的买卖、运输、制造等行为从涉枪犯罪行为中剥离,如构成违法,可以考虑以非法经营罪追诉;对刑法与行政法语境中的“枪支”采取差异化的鉴定标准,在保持现有严格枪支管控制度不变的前提下,防止出现对涉枪刑事犯罪打击面过度扩大的情况;针对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适用不同的入罪标准,根据枪支杀伤力的大小确定刑罚的轻重。
就本案来说,王某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王某始终认为自己贩卖的物品是玩具,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王某对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存在错误认识,这属于典型的对象认识错误,王某作为玩具店的经营者,始终把这些枪形物当做“玩具”来进行销售和运输,其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其买卖和运输的是枪支,应归为事实认识错误进而排除其犯罪故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行为人首先应符合明知是枪支而持有的,如果行为人缺乏主观故意则不构成犯罪。另外,如果王某错误地认为其销售、运输的玩具枪的枪口比动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枪支鉴定标准,不属于枪支,后经鉴定属于枪支范畴,这是对枪支鉴定标准的认识错误,属违法性认识错误。但本案中,王某始终认为自己贩卖的物品是玩具,不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