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爆发期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隐瞒情况不报,擅自外出接触多人,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芬、张某东系夫妻。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2日从湖北省武汉市乘车返回庐江县同大镇施丰村。1月24日上午被告人许某芬因觉不适至庐江县人民医院感染科就诊,刻意隐瞒其武汉旅居史、接触史,二被告人在知晓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相关预防、控制措施的情况下,仍不向镇、村防疫组织报告上述情况。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东外出至本村第15、16村民组多户村民家中拜年,与多人接触。1月29日被告人许某芬病情加重,二人仍隐瞒情况不报,自行包车至合肥市,后换乘地铁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1月31日、2月5日,被告人许某芬、张某东先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截至2月6日,与二被告人密切接触的庐江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庐江县同大镇施丰村第15、16村民组共149人被隔离观察,庐江县同大镇施丰村第15、16村民组被全封闭管理。。
法院判决
被告人常某作为武汉返京人员,在明知北京市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返京后未如实报告,未主动居家隔离观察,主观上具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故意;常某属于病原体携带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后其母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并造成新型冠状病毒向社会传播的严重危险,导致20多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评析
在国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爆发期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隐瞒情况不报,擅自外出接触多人,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张某东、许某芬共同故意实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系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