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目的的行为。以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签订货物预售合同的方式,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公众预售产品,向不特定客户预收巨额货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臣于2006年3月18日在宿豫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经营鸡蛋批发、零售业务。2007年6月5日张某臣又在宿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宿迁市金臣禽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鸡养殖、蛋品销售等业务。在经营过程中,张某臣为获取更多资金,扩大养鸡规模,采取以低价供应鸡蛋吸引客户预交一年货款的方式吸收客户资金。自2006年10月23日至2008年3月7日,张某臣本人亲自或安排徐某彬、张某玉等人与来自宿迁市宿城区、泗阳县、沭阳县、泗洪县,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楚州区、涟水县,安徽省泗县等地的226名客户签订鸡蛋供货合同317份,总计收取货款21907520元。2007年11月之前,张某臣尚能按合同约定供应客户鸡蛋,从2007年12月开始,鸡蛋供应困难,并很快中断,大部分供货合同没有履行完毕,造成客户损失约1300万元。。
法院判决
张某臣在蛋鸡养殖经营过程中,为扩大养殖规模,获取客户资金投入,采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供应鸡蛋收取预付款方式,非法吸收200余户公众资金20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并具有致使众多受害人的预付货款总额1300余万元无法追回的严重情节,其行为危害了公众的资金安全,属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臣于2006年3月18日在宿豫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经营鸡蛋批发、零售业务。2007年6月5日张某臣又在宿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宿迁市金臣禽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鸡养殖、蛋品销售等业务。在经营过程中,张某臣为获取更多资金,扩大养鸡规模,采取以低价供应鸡蛋吸引客户预交一年货款的方式吸收客户资金。自2006年10月23日至2008年3月7日,张某臣本人亲自或安排徐某彬、张某玉等人与来自宿迁市宿城区、泗阳县、沭阳县、泗洪县,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楚州区、涟水县,安徽省泗县等地的226名客户签订鸡蛋供货合同317份,总计收取货款21907520元。2007年11月之前,张某臣尚能按合同约定供应客户鸡蛋,从2007年12月开始,鸡蛋供应困难,并很快中断,大部分供货合同没有履行完毕,造成客户损失约1300万元。。
法院判决
张某臣在蛋鸡养殖经营过程中,为扩大养殖规模,获取客户资金投入,采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供应鸡蛋收取预付款方式,非法吸收200余户公众资金20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并具有致使众多受害人的预付货款总额1300余万元无法追回的严重情节,其行为危害了公众的资金安全,属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