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行为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与他人按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典礼,但未领取结婚证,因其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故对其行为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属于非法同居;因此,行为人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又与另一人办理结婚登记的,也不构成重婚罪。
基本案情
1989年11月,被告人方某峰参军入伍后与原籍同村女青年王某恋爱。1993年7月27日,方某峰与王某在原籍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当时,因被告人方某峰未到结婚年龄(距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差4个半月),故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次年,王某生一女孩。1995年8月,被告人方某峰结识了部队驻地附近的小学教师李某。1996年2月10日,被告人方某峰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底生一女孩。后王某向部队告发方某峰重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被告人方某峰与王某之间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在与王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李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二审法院:上诉人方某峰与王某同居时,因方某峰未到结婚年龄,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因此,方某峰与王某属于非法同居,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对方某峰不能以重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