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新增条文,罪状为“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根据罪状表述,《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危害行为有三类,分别是侮辱行为、诽谤行为和法律设置兜底性条款的其他方式。其中,对于网络侮辱、诽谤需要注意的是:首先,网络侮辱、诽谤应该以信息的传播为着手。单纯编造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侮辱性、诽谤性信息而未公开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其次,信息传播要求具有公然性,只有“使他人能够接触”的有效传播,才能造成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产生该罪构成要件的传播行为。基本案例
仇某1982年出生,是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印度军队公然违背与我方达成的共识,悍然越线挑衅。在与之交涉和激烈斗争中,团长祁发宝身先士卒,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战士陈祥榕突入重围营救,奋力反击,英勇牺牲;战士肖思远突围后义无反顾返回营救战友,战斗至生命最后一刻;战士王焯冉在渡河支援途中,拼力救助被冲散的战友脱险,自己却被淹没在冰河中。
边防官兵誓死捍卫祖国领土,彰显了新时代卫国戍边官兵的昂扬风貌。同年6月,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被评定为烈士;2021年2月,中央军委追授陈红军“卫国戍边英雄”荣誉称号,追记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一等功,授予祁发宝“卫国戍边英雄团长”荣誉称号。
2021年2月19日上午,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宣传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人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
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起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截至当日15时30分,仇某删除微博时,上述2条微博共计被阅读202569次、转发122次、评论280次。
涉案言论在网络迅速、广泛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定为“情节严重”行为,其言论在网络迅速、广泛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建邺区法院审理后,以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仇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