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线上”联系的方式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以网霸凌”等足以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的方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应当认定为利用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恶势力。
以网络监督为名,滥用公民监督权,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惩处。
【基本案情】
林某某等5人以选择性发布负面网络信息或者收费删除已发布的网络信息为手段,威胁、要挟他人,勒索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恶势力。
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林某某纠集在网络上认识的被告人刘某、张某、胡某、周某等无业人员,利用其在网络上的知名度,搜索、采集本地区负面新闻,在林某某等5名被告人经营的“网络新闻”“法治内容”“阳光正义”“与法同行”“公民观点”等微信账号、微信公众号及在区域有一定影响力的社区论坛发布负面新闻,通过制造负面舆情要挟和以删除网络信息为诱饵,向涉事单位和个人勒索钱财42次共计3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林某某单个作案28次,共计数额人民币26.2075万元,伙同被告人刘某、张某、胡某、周某共同作案13次,数额人民币10.73万元;被告人刘家初单独作案1次,数额人民币0.2万元,伙同被告人林某某共同作案5次,数额人民币2.26万元,共计人民币2.46万元;被告人张马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胡某共同作案5次,共计数额为人民币1.57万元;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林某、张某共同作案4次,共计数额为人民币1.93万元;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作案1次,数额为人民币5.3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周某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律师评析】
林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发布负面网络信息或者删除已发布的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林某某索要的数额巨大,周某、刘某、胡某、张某索要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林某某i、刘某、胡某、张某以网络为平台纠集在一起,以发布被害人、被害单位的网络信息博取网友群众的关注,但背着网友群众却实施向被害人、被害单位索要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以“网”谋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以网络监督为名,滥用公民监督权,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惩处。
【基本案情】
林某某等5人以选择性发布负面网络信息或者收费删除已发布的网络信息为手段,威胁、要挟他人,勒索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恶势力。
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林某某纠集在网络上认识的被告人刘某、张某、胡某、周某等无业人员,利用其在网络上的知名度,搜索、采集本地区负面新闻,在林某某等5名被告人经营的“网络新闻”“法治内容”“阳光正义”“与法同行”“公民观点”等微信账号、微信公众号及在区域有一定影响力的社区论坛发布负面新闻,通过制造负面舆情要挟和以删除网络信息为诱饵,向涉事单位和个人勒索钱财42次共计3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林某某单个作案28次,共计数额人民币26.2075万元,伙同被告人刘某、张某、胡某、周某共同作案13次,数额人民币10.73万元;被告人刘家初单独作案1次,数额人民币0.2万元,伙同被告人林某某共同作案5次,数额人民币2.26万元,共计人民币2.46万元;被告人张马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胡某共同作案5次,共计数额为人民币1.57万元;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林某、张某共同作案4次,共计数额为人民币1.93万元;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作案1次,数额为人民币5.3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周某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律师评析】
林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发布负面网络信息或者删除已发布的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林某某索要的数额巨大,周某、刘某、胡某、张某索要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林某某i、刘某、胡某、张某以网络为平台纠集在一起,以发布被害人、被害单位的网络信息博取网友群众的关注,但背着网友群众却实施向被害人、被害单位索要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以“网”谋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