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规范民营企业负责人取保候审指引》(粤高法〔2020〕 80号)。现在,刑辩君来划划重点!
一、适用对象:作为被告人的民营企业负责人。
本指引所称民营企业负责人,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民营或民营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等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实际支配作用的人员。
二、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
(一)可能作出无罪判决的;
(二)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三)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或者退赃,采取取保候审能够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
(四)检察机关已经取保候审或者建议取保候审,经审查不存在妨碍审判的情形,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保候审的其他情形。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已经对民营企业负责人取保侯审,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侯审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变更保证措施。
三、不得取保侯审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犯罪的;
(二)涉嫌实施走私、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严重经济犯罪的主犯;
(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曾经故意犯罪的;
(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恐吓滋扰的;
(六)企图自杀、自残、逃跑,或者拒绝配合监管的;(七)不能提出保证人,又拒不缴纳保证金的;
(八)具有其他不适宜取保候审情形的。
四、取保候审申请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辩护人提出申请的,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取保候审的审查期限:三日。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辩护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六、取保候审应当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使用保证人保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保证人的资格、信用、收入、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等情况。
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造成实际损失的大小,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一般不低于10万元。
七、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不得离开监管地。确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申请离开监管地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而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八、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并且区别情形,责令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九、保证人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规范民营企业负责人取保候审指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