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了对于涉醉驾型危险驾驶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与该规定相对应,上海、浙江、江苏、湖北、天津、四川、湖南、呼和浩特市等省市也已经出台文件或者处理意见,对醉驾案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等进行明确。为方便查阅,刑辩君对相关标准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属于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1.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有的甚至是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挪动车位,且未发生危害后果。
2.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生交通事故。
3.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4.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5.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缓刑适用标准,结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二条确定。具体是:
1.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微伤以上的,从严适用缓刑;其他情形可酌情适用缓刑。
2.对于具有以下四项情节中单项情节的,可酌情适用缓刑;具有两项以上情节的,从严适用缓刑。
(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3.对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严适用缓刑;且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一)至(五)项情节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对于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一、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下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下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可以缓刑;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下述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醉酒驾驶汽车的从重情节: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二、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三、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五、“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江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苏高法〔2013〕328号)
一、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在农村人员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醉酒标准20%,且未发生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
二、缓刑的适用
1.可以宣告缓刑: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较轻,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被告人。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除外。
2.一般不得适用缓刑: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⑵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⑶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⑷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⑸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的;
⑹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或者阻碍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对于摩托车醉驾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
湖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16年6月29日)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积极赔偿的;
2.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醉酒程度较轻的;
4.其他可以一适用缓刑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不具有本罪规定增加刑罚量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2.醉酒程度较轻,因急病救人、短距离移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3.其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天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津高法发〔2016〕71 号)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
2.取得被害方谅解的;
3.醉酒程度较轻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三、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四川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
(川高法[2017]60号)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9.其他不适用缓刑的。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①无证、无牌照的;②载人的;③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④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⑤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⑥高速公路上驾驶的;⑦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⑧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⑨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
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湖南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
一、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没有本参考标准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
二、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毫升,没有本参考标准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具备以下情形的:
1.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车位,且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
2.因事发突然,情况紧急驾驶车辆,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不适用相对不起诉: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本参考标准规定从重情节的。
四、本参考标准规定从重情节的:
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区、学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驾驶的;
4.驾驶载人营运机动车以及B级以上驾照方能驾驶的机动车的;
5.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逃跑、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追究的;
8.在诉讼期间有隐瞒身份、不如是供述、拒不到案、酒后驾驶机动车、逃跑,不愿具结悔过等情形的;
9.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大舆情等不宜作相对不起诉情形的;
10.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一、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移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无《意见》规定应当提起公诉的8种情形,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公职人员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其他人员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的。
三、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1.因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
……
以上是刑辩君对查找到的8个省市出台的文件或者意见中,关于醉驾案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等规定的整理。如若其他地区还有关于醉驾案处理的公开文件、意见规定,欢迎大家留言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