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终1098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年3月26日;承办人:涂俊峰)
2.【王江浩挪用资金一案】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取得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设立有基本存款账户,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控制管理业主共有的财物,可以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其他单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擅自挪用单位资金,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年8月16日;承办人:张国辉)
3.【杨海华强制侮辱案】为了故意羞辱被妇女,向人员众多的微信群发送其裸照,并指明被害人身份,严重侵害了被害妇女的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1143号刑事裁定(裁判时间:2018年6月22日;承办人:昝龙应)
4.【魏剑威危险驾驶案】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2499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年11月15日;承办人:吴 南)
5.【唐中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行为人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000以上不满1万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或者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的行为严重影响群众正常通讯,甚至可能耽误医疗、消防、报警等急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该类案件,应以证据为根据准确认定事实,对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予以惩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终2766号刑事裁定(裁判时间:2018年6月20日;承办人:武文芳)
6.【被告人王雷雨、谢晓东、窦刚职务侵占罪案】本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合谋,侵占本单位向第三方公司支付的应缴纳税款,导致本单位仍需履行代缴义务,实际造成本单位的财产损失属于以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898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年6月21日;承办人:周正茂)
7.【莫孔斌聚众斗殴案】在多人打架斗殴的案件中,审判人员不能因为在公共场合发生了聚众斗殴的打架行为,就简单地将双方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而是必须详细考察双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2326号刑事裁定(裁判时间:2018年12月6日;承办人:吴心斌)
8.【温家诚、邓蓝辉、谭锐峰、文世杰、曾家裕、黎永锛、杨成龙涉嫌敲诈勒索案】“维权”与“敲诈勒索”之间存在界限,当维权的手段与目的都不具有正当性时,不正当性的程度即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关键。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年6月20日;承办人:黄正齐)
9.【李展凰走私武器案】(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确有证据证明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2)对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不仅应考虑枪支数量,还应充分考虑枪支外观、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初236号(裁判时间:2018年7月24日;承办人:赵 靓)
10.【被告人陈瑞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在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非法经营数额时,被告人仅提出涉案网店销售记录中存在“刷单”的辩解,不提供能够甄别“刷单”与否的线索或方法,人民法院对其“刷单”辩解不予采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170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时间:2018年10月10日;承办人:王媛媛)
11.【程红、邱德昌等人开设赌场案】以营利为目的,以“QQ群发红包”的方式组织不特定的人群参与赌博的行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并适用网络赌博的量刑标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7年11月6日;承办人:易玮群)
12.【翁俊露贩卖毒品案】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和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法律事实,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未履行职责进行充分取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进行必要的查证;无法查证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未履行职责进行充分取证、起诉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书中予以载明,必要时可发出相关司法建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初332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7年10月23日;承办人:涂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