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件什么时候才能到最高法院?
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案件应该在判决或裁定作出后十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但是,实践中,十日之内是查询不到案件是否到最高法院的,原因在于:第一,高级法院没有按照一案一报的规定报送案卷材料,而是等到案件积累到一定数量之后再统一上报;第二,案件到达最高院之后,需要经过立案庭,之后再分配法官,这其中的时间无从把握。
按照团队办案经验,一般二审裁定作出后,要再过一个月左右时间,案件才能到最高法院审判庭。
第二,律师什么时候提交委托手续和辩护意见?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案卷在哪里,能否查阅案卷?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死刑复核案件,按照规定,复核期间,全部案卷和证据要一并报送最高法院,一同移送的还有裁判文书、刑事案件综合报告等,这个报告尤为关键,许多没有写到判决书里面的理由都会写到报告里面。最高院通常不给复印案卷材料的机会,辩护律师如果没有代理一二审的,只能去找原审律师去查阅案卷。
第四,能否见到死刑复核的法官?
《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201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而实践中,一般是见不到审理案件的最高院法官的。现在的做法一般是位于红寺村的最高法院信访大楼去,接待的是信访法官,而不是死刑复核的审理法官。有的情况下,律师知道办案法官的,可以直接去死刑复核大楼去约见法官,家属是根本不可能约见到法官的。
第五,什么时候开庭?
法律没有规定死刑复核要开庭,即使开庭,也是内部的,不会对外,所以除了主审法官外,是没有人知道开不开庭,何时开庭的。
第六,复核的依据是什么?
按照理论来讲,复核与审判的依据应该都是法律,但是,死刑复核的依据却并不都是法律,而是还要关注法律之外的一些因素。比如将证据的分类分为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这在刑法理论上是比较新鲜的,而却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证人证言可能是直接证据,但却属于主观证据,物证属于间接证据,但却属于客观证据,在刑讯逼供还不能完全避免的今天,法官们更倾向于采纳客观证据。再比如先证后供的可信性要小于先供后证。是否能够争取到受害人谅解等因素,则是法官们考虑更多的。有些在一二审不太重要的情节,在复核阶段却起着关键的作用。
第七,是否存在一支笔决定生死?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要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并且,每个合议庭成员都要写出一份详细的案件报告,其中详细记录了案件事实,判决依据,控辩双方的观点,尤其是对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作出解释(裁判文书上不会体现),还要详细写明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依据。所以,死刑复核是一个很严格的过程,并非一个人一支笔就能决定生死。
第八,审理期限多长?
关于审理期限,法律上没有规定,理论上讲,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期限,死刑复核的期限可以无限地长,甚至几年或几十年也不算违法。但是,实践中并没有那么长,一般的复杂程度不太大的案件,死刑复核的期限大概也在半年左右。
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案件应该在判决或裁定作出后十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但是,实践中,十日之内是查询不到案件是否到最高法院的,原因在于:第一,高级法院没有按照一案一报的规定报送案卷材料,而是等到案件积累到一定数量之后再统一上报;第二,案件到达最高院之后,需要经过立案庭,之后再分配法官,这其中的时间无从把握。
按照团队办案经验,一般二审裁定作出后,要再过一个月左右时间,案件才能到最高法院审判庭。
第二,律师什么时候提交委托手续和辩护意见?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案卷在哪里,能否查阅案卷?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死刑复核案件,按照规定,复核期间,全部案卷和证据要一并报送最高法院,一同移送的还有裁判文书、刑事案件综合报告等,这个报告尤为关键,许多没有写到判决书里面的理由都会写到报告里面。最高院通常不给复印案卷材料的机会,辩护律师如果没有代理一二审的,只能去找原审律师去查阅案卷。
第四,能否见到死刑复核的法官?
《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201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而实践中,一般是见不到审理案件的最高院法官的。现在的做法一般是位于红寺村的最高法院信访大楼去,接待的是信访法官,而不是死刑复核的审理法官。有的情况下,律师知道办案法官的,可以直接去死刑复核大楼去约见法官,家属是根本不可能约见到法官的。
第五,什么时候开庭?
法律没有规定死刑复核要开庭,即使开庭,也是内部的,不会对外,所以除了主审法官外,是没有人知道开不开庭,何时开庭的。
第六,复核的依据是什么?
按照理论来讲,复核与审判的依据应该都是法律,但是,死刑复核的依据却并不都是法律,而是还要关注法律之外的一些因素。比如将证据的分类分为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这在刑法理论上是比较新鲜的,而却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证人证言可能是直接证据,但却属于主观证据,物证属于间接证据,但却属于客观证据,在刑讯逼供还不能完全避免的今天,法官们更倾向于采纳客观证据。再比如先证后供的可信性要小于先供后证。是否能够争取到受害人谅解等因素,则是法官们考虑更多的。有些在一二审不太重要的情节,在复核阶段却起着关键的作用。
第七,是否存在一支笔决定生死?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要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并且,每个合议庭成员都要写出一份详细的案件报告,其中详细记录了案件事实,判决依据,控辩双方的观点,尤其是对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作出解释(裁判文书上不会体现),还要详细写明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依据。所以,死刑复核是一个很严格的过程,并非一个人一支笔就能决定生死。
第八,审理期限多长?
关于审理期限,法律上没有规定,理论上讲,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期限,死刑复核的期限可以无限地长,甚至几年或几十年也不算违法。但是,实践中并没有那么长,一般的复杂程度不太大的案件,死刑复核的期限大概也在半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