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自7月1日起,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并且不限次数,离岛免税商品品种新增了电子、酒类等7类商品,多种免税品类购买不限购买件数。
随着离岛免税政策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海代”(海南免税商品代购)利用免税政策优惠谋求套利的现象也随势升温。
据报道,2020年7月中旬左右,在海南省打私办的统一指挥下,海口海关等多个部门在湛江、海口、三亚等地统一开展抓捕行动,共打掉离岛免税品套购走私团伙6个,抓获涉案团伙首要分子6名,查获带货“人头”39人。
在海安港码头、新海港码头、三亚海棠湾免税店等地现场查扣涉案离岛免税化妆品、箱包、配饰等千余件,扣押手机、电脑等相关证据材料一批。截至目前,该系列案案值约2000万元,涉嫌逃偷税款220万元。
所谓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部分“海代”通过收购、盗用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和免税额度后,以他人名义及免税额度在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后在国内其他地区进行二次销售。若个人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了10万元以上,则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在此类案件中,海关部门核税证明书核定的偷逃税额直接影响行为人定罪量刑的问题。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行为人偷逃税额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之规定,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而在离岛免税商品一般都可以确定其成交价格,因此,审查海关部门确定免税商品以及其成交价格的相关内容尤为重要。
1.审查海关部门核定偷逃税额的商品是否包括了行为人用于自己消费、赠送朋友或者是受亲戚、朋友所托代为采购的部分。
行为人出于自行消费或者受他人之托而购买商品是使用行为人或者他人真实身份信息以及免税额度,其没有偷逃税额的行为。但是办案机关一般不会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甄别,往往直接归属于行为人偷逃税额部分。因此,辩护律师应当通过梳理案件事实以及收集行为人真实交易的相关证据后提交办案机关扣除该部分数额。
2.审查海关部门核定偷逃税额的商品价格凭证是否真实,以及与指控时间一致。
海关部门核定行为人偷逃税额是以商品成交价格为基础的,一般的情况是向行为人或者销售者调取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凭证,并以此计算偷逃税额。但是可能因为销售时间比较久远,保管不善等原因,销售价格凭证丢失,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审查海关部门是否存在补开价格凭证或者以其他价格凭证代替的情形。
另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海关部门适用销售价格凭证的时间是在指控行为人偷逃税款之前,这部分核定偷逃税额也应当扣除。
3.审查销售凭证以及支付凭证之间金额是否准确,以及两者是否相互印证。
除了销售凭证外,支付凭证或者银行流水也是证明行为人商品销售价格的主要证据。因此,辩护律师不仅需要审查购买凭证真实性,也应审查支付凭证或者银行流水与购物凭证之间相互印证,若购买凭证没有支付凭证或者银行流水与之对应,应当予以剔除。
若通过审查海关部门的核税证明书等材料将行为人偷逃税额降低至10万元以下,那么行为人则不构成犯罪,而仅是行政违法。即使降低偷逃税额后,行为人仍构成犯罪,对行为人量刑也是非常有利的。
上述是针对海关核定偷逃税额方面的辩护策略,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从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方面进行辩护。
离岛免税走私一般都涉及多个环节,众多人员,比如走私的组织者,负责提供他人信息,在免税店采购免税物品,带货人员,将物品进行二次销售的人员等。走私组织者一般是走私犯意发起者,负责组织、管理收集他人信息、在免税店采购物品、带货以及二次销售,以及走私活动主要获利者。其他人员一般都是在走私组织者的领导、指挥之下实施各自环节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走私组织者在走私活动中起到关键性作用,是对走私活动进行决策的,因此其是离岛免税代购走私活动的主犯,需要对整个走私行为负责。
带货人员或者在免税店采购人员因在“走私一线”,可能随时面临海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其风险远远高于躲在幕后走私组织者,但是其是在组织者领导、指挥下,负责走私活动某个环节,其作用远小于走私活动组织者,一般会被认定为走私活动的从犯。
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针对海关核定偷逃税额以及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地位,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为行为人制定有利的辩护策略。
完
作者:何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