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区分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关键点在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则为从犯,至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问题,只是作为判断其是否其主要作用的一个考量因素。在走私犯罪案件中,涉及的环节和步骤包括订货、报关、通关、运输、仓储、付款、销售等等,在这些环节中,涉及供应商、货主、通关公司、代理商等多个不同犯罪主体,各个主体之间协调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使得走私案件主从犯的认定问题颇为复杂。
在司法实践中,走私犯罪案件因涉及人数众多,整个走私链条之间紧密结合,决定了该类案件多为共同犯罪而非单独犯罪,涉案的各个犯罪嫌疑人因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同,因此,对走私犯罪的各个成员的主从犯认定,一直是办案机关裁判的重点,也是律师开展辩护的关键。本期文章,笔者整理5份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将“货主”的认定为从犯的有关案例,供律师办案交流、参考。
(一)张某、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刑终402、403、404号
走私模式概述:周某、李某(货主)向香港商家订购手机,以支付带工费形式由张某等揽货走私人员将货物走私入境。
法院评判观点摘录:周某、李某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张某自2015年开始从事揽货走私业务,为走私货物的货主周某、李某等人从香港走私手机等电子产品并收取带工费。张某是走私犯罪的犯意提起者、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二)李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刑终611号
走私模式概述:李某(货主)通过杨某辉等人在云南章凤口岸附近设立的收费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大米、包谷、米糠等商品伪报成边民互市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向杨某辉团伙缴纳边民互市市场使用费。
法院评判观点摘录: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三)马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刑终656号之一
走私模式概述:朱某、郭某(货主)向厄瓜多尔等国厂家采购冻虾、冻鲳鱼等冻水产品,委托马某等以伪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走私入境。厄瓜多尔等国厂家将冻水产品发货至越南海防港后,马某委托覃某、韦某等雇用边民伪报贸易性质,将冻水产品从广西爱店等口岸入境,之后将走私货物运输到货主指定的广州等收货地点。
法院评判观点摘录:马某接受国内货主委托后,将涉案货物交由覃某、韦某等人以边民互市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入境,按货主要求帮忙安排车辆运输到货主指定的地方。因此,马某在整个走私环节全程参与、首尾兼顾,系走私犯罪的组织者,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朱某、郭某、覃某、韦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四)赵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刑终266号
走私模式概述:云南省陇川县某达边民互市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杨某(均另案起诉)在云南章凤口岸以边民互市名义为境内外米商走私大米,向境内外米商收费。赵某(货主)利用上述途径,与境外米商勾结,以支付“边民互市”管理费的方式走私进口大米用于销售。
法院评判观点摘录: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五)区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06刑初21号
走私模式概述:区某(货主)通过电话向境外的安德隆公司的梁小姐订购坚果,经梁小姐介绍认识高某,经高某介绍认识李某。区某与李某商定,由李某负责帮区某向安德隆公司购买坚果,以边民互市方式走私入境送至九江仓库,收到货后,区某支付李某相关费用。
法院评判观点摘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区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走私犯罪案件因涉及人数众多,整个走私链条之间紧密结合,决定了该类案件多为共同犯罪而非单独犯罪,涉案的各个犯罪嫌疑人因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同,因此,对走私犯罪的各个成员的主从犯认定,一直是办案机关裁判的重点,也是律师开展辩护的关键。本期文章,笔者整理5份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将“货主”的认定为从犯的有关案例,供律师办案交流、参考。
(一)张某、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刑终402、403、404号
走私模式概述:周某、李某(货主)向香港商家订购手机,以支付带工费形式由张某等揽货走私人员将货物走私入境。
法院评判观点摘录:周某、李某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张某自2015年开始从事揽货走私业务,为走私货物的货主周某、李某等人从香港走私手机等电子产品并收取带工费。张某是走私犯罪的犯意提起者、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二)李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刑终611号
走私模式概述:李某(货主)通过杨某辉等人在云南章凤口岸附近设立的收费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大米、包谷、米糠等商品伪报成边民互市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向杨某辉团伙缴纳边民互市市场使用费。
法院评判观点摘录: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三)马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刑终656号之一
走私模式概述:朱某、郭某(货主)向厄瓜多尔等国厂家采购冻虾、冻鲳鱼等冻水产品,委托马某等以伪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走私入境。厄瓜多尔等国厂家将冻水产品发货至越南海防港后,马某委托覃某、韦某等雇用边民伪报贸易性质,将冻水产品从广西爱店等口岸入境,之后将走私货物运输到货主指定的广州等收货地点。
法院评判观点摘录:马某接受国内货主委托后,将涉案货物交由覃某、韦某等人以边民互市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入境,按货主要求帮忙安排车辆运输到货主指定的地方。因此,马某在整个走私环节全程参与、首尾兼顾,系走私犯罪的组织者,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朱某、郭某、覃某、韦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四)赵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刑终266号
走私模式概述:云南省陇川县某达边民互市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杨某(均另案起诉)在云南章凤口岸以边民互市名义为境内外米商走私大米,向境内外米商收费。赵某(货主)利用上述途径,与境外米商勾结,以支付“边民互市”管理费的方式走私进口大米用于销售。
法院评判观点摘录: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五)区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06刑初21号
走私模式概述:区某(货主)通过电话向境外的安德隆公司的梁小姐订购坚果,经梁小姐介绍认识高某,经高某介绍认识李某。区某与李某商定,由李某负责帮区某向安德隆公司购买坚果,以边民互市方式走私入境送至九江仓库,收到货后,区某支付李某相关费用。
法院评判观点摘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区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