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普及,现在珍爱网、世纪佳缘等大型婚恋网站通过照片也都引入了人脸识别,一方面,是可以保证注册会员信息真实可靠,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搜索“合眼缘”的异性,辅之以其他方面的大数据分析,实现“人工智能”相亲。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人脸识别技术为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哪里有人脸认证的需求,哪里就会有生意,“代人脸认证”现已形成一条完整而缜密的供需产业链条,无论是上游服务需求方,还是中游的技术服务商,亦或是下游的个人信息提供方,都游走在灰色地带,让加设了人工智能和人脸识别的安全应用门槛形同虚设。
上游:需求人群。利用实名认证账户变现(褥羊毛)、推广、倒卖实名账户,实施诈骗、卖淫等活动。
中游:技术服务商。以专门“代人脸识别认证”谋生,多以个体户或者小型工作室形式运作,提供过人脸认证、注册等服务,以及售卖过人脸认证软件等。
下游:“料商”。各种身份证、人脸照片、电话卡等身份信息的提供方。
那么,对于婚恋网站“代人脸认证”这种处于灰色地带的“黑产”,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
对于上游需求人群,如果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人脸识别通过后,进行后续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如诈骗、盗刷银行卡、卖淫等等,那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中游技术服务商,如果利用非法软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提供身份认证,那么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对于单纯帮助通过人脸认证行为,目前刑事立法层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明知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帮助他人通过人脸识别,将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1年8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解释如下: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万元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
对于下游“料商”,其提供的“料”包括了个人姓名、身份证、联系方式、照片,能够准确地锁定到个人,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可能构成《刑法》二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料”是通过黑客手段非法获取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哪里有人脸认证的需求,哪里就会有生意,“代人脸认证”现已形成一条完整而缜密的供需产业链条,无论是上游服务需求方,还是中游的技术服务商,亦或是下游的个人信息提供方,都游走在灰色地带,让加设了人工智能和人脸识别的安全应用门槛形同虚设。
上游:需求人群。利用实名认证账户变现(褥羊毛)、推广、倒卖实名账户,实施诈骗、卖淫等活动。
中游:技术服务商。以专门“代人脸识别认证”谋生,多以个体户或者小型工作室形式运作,提供过人脸认证、注册等服务,以及售卖过人脸认证软件等。
下游:“料商”。各种身份证、人脸照片、电话卡等身份信息的提供方。
那么,对于婚恋网站“代人脸认证”这种处于灰色地带的“黑产”,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
对于上游需求人群,如果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人脸识别通过后,进行后续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如诈骗、盗刷银行卡、卖淫等等,那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中游技术服务商,如果利用非法软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提供身份认证,那么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对于单纯帮助通过人脸认证行为,目前刑事立法层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明知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帮助他人通过人脸识别,将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1年8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解释如下: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万元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
对于下游“料商”,其提供的“料”包括了个人姓名、身份证、联系方式、照片,能够准确地锁定到个人,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可能构成《刑法》二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料”是通过黑客手段非法获取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