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司法实践中,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是常态,因此,主从犯认定问题一直是控辩审三方关注的重点。只有准确认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合理运用相关量刑情节,才能实现对每一被告人量刑适当。那么,权威裁判观点是如何认定的呢?今天讨论一下。
张凯闵等33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一审(2017)京02刑初55号,二审(2018)京刑终25号,裁判要旨均认为:
1.对于在本案诈骗犯罪集团中从事窝点筹备、组建、人员分工、管理、培训等行为,或者从事二线、三线,以及电脑操作、人员招募、后勤保障等核心成员,因其职责较为固定,加入时间相对较长,且均积极参与犯罪,在共同诈骗犯罪及各自所在环节中均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
2.对于在诈骗犯罪中虽从事一线,但参与两次以上,应认定为积极参与犯罪,在各自所在环节中亦起主要作用,依法亦应认定为主犯。
3.对于在诈骗犯罪中从事一线,但仅参与一次诈骗犯罪活动,鉴于其犯罪行为具有一定随机性和从属性,且参与时间相对较短,依法认定为从犯。
本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第67号,检察观点认为:
1.对出资筹建诈骗窝点、掌控诈骗所得资金、制定犯罪计划等起组织、指挥管理作用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负责协助首要分子组建窝点、招募培训人员等起积极作用的,或加入时间较长,通过接听拨打电话对受害人进行诱骗,次数较多、诈骗金额较大的,依法可以认定为主犯,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对诈骗次数较少、诈骗金额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一般通过公司化运作,对团伙人员组织、分工实施诈骗各环节工作。其实施犯罪的基本模式是分角色与被害人接触,各角色环环相扣,直至被害人受骗上当。
如此,涉案公司的实际管理者、行政管理人员等,对维持公司运转起着重要作用,往往会被认定为主犯。而其余人员,一般分角色实施参与实施诈骗行为,虽都是诈骗的实行犯,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有主次之分。
因此,刑辩君认为,在认定这些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时,所扮演的角色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越接近诈骗链条末端的角色对诈骗技巧要求越高,对被害人施加的影响越大,其单次诈骗成功率也越高。同时,能够扮演高端的角色也一定程度上说明行为人的诈骗技巧、内部影响力都是比较突出的。此外,还要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人职时间、在公司中的地位及获利情况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