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缓刑犯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不应认定为累 深圳刑事律师 | 2020-01-20 17:47 阅读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 批复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简言之,缓刑犯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不应认定为累犯,并且从今天起施行。 上一篇:酒后失德?小心被套上“寻衅滋事罪” 下一篇:注意了:深圳公安将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人人网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