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对于企业发展来讲,如果想在众多企业当中脱颖而出,就得通过制定具有创新性的市场营销策略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巨大的刑事风险,比如传统的市场拓展手段可能出现被认定为“传销”“虚假广告”,同样,企业在互联网舆情管控中也有可能出现“有偿删帖”“刷单”等不正当竞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在应对互联网舆情管控方面,公关公司应如何有效把控刑事合规风险?
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对网络舆情的应对已经成为各企事业单位,乃至政府部门的必要需求,这些需求方中,有的是出于营销策划和形象维护目的而主动出击,有的则是因为出现负面消息而被动应对,一般来说,企业多通过公关公司进行互联网公关,部分公关公司会针对企业的需求开展各类业务,为各个主体提供网络公关服务,以应对各类网络舆情危机。
对于“有偿删帖、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公关手段,在2013年9月最高院、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事实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司法机关已经将其明确为犯罪行为,并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处罚。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开始出现一些新的网络公关手段,即以SEO技术手段,通过“正面发帖占位”等方式迅速对负面新闻的搜索引擎算法排名进行压制,以及使用技术手段对社交媒体上的信息“撤热搜”,使得部分网络信息虽未被删除,但实际上已经达到“删帖”的效果。对于上述行为是否属于“有偿删帖”,目前司法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属于法律规定不明的“灰色地带”,但相关公关公司仍要注意刑事合规管理,避免可能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具体做法如下:
一、禁止开展“有偿删帖”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息网络事实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该部分规定已将“有偿删帖”的行为明确为犯罪行为,故企业不应贸然采取“删帖”手段进行舆论管控,企业即使委托其他公司采取行为,刑事法律的“穿透性”也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二、舆情管控以正面发帖回应为主
公关公司所提供的正面宣传服务,其使用的“正面发稿”“百科撰写”等正面宣传行为是一种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不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范畴,进行这样的服务,不需要取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如果行为人通过网络信息有偿提供发布真实的信息网络,即使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以“算法排名优化”为手段的公关方式存在刑事风险
不可否认,搜索引擎以及社交媒体平台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属性,其进行“竞价排名”“热搜调整”的商业行为一直引起社会舆论和政府相关机构的关注。但此类搜索引擎和社交平台上信息的传播和呈现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商业模式,此类使用技术手段对于信息传播进行“干扰”的行为,伤害的是运营公司的商业利益。且随着搜索引擎以及社交媒体平台的算法的调整和更新,信息“扰动”的效果并不稳定,随时可能恢复,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也有一定的困难。
参考文献:《刑事合规与企业反腐败、反舞弊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