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最直接的内心动因,就是希望能以自己的认罪换取量刑上的从宽,如果从宽预期不明确,其难以判断早、晚认罪的区别,认罪的动力必然大大减弱。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厦门集美、山东青岛等地探索“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配套以“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即针对在侦查、起诉、审理不同阶段认罪,分别给予最高30%、20%、10%的量刑减让,形成一套可视化的从宽量刑标准,实现了从宽有据,从宽有别。
“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刑罚评价取向,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的要求,在我国刑法总则以及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中均有体现。2019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1413号吴春兰、鲁长学容留卖淫案的裁判观点认为:该规定所确立的“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刑罚评价取向,对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与国家和被害人和解,减少控辩对抗,缩短诉讼周期,节约国家追诉犯罪成本和实现被追诉人自我救赎均具有重要意义。“认罪越早,从宽越多”是一个原则,具体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仍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结合认罪的价值和意义综合考量,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在吴春兰、鲁长学容留卖淫案中,被告人吴春兰、鲁长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一审合议庭评议时,综合考量二被告人认罪阶段和作用的不同,在量刑规范化框架内作出不同的刑罚评价:二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相当,其基准刑均确定为十五个月。吴春兰当庭认罪,有自动投案情节,减让基准刑的10%,宣告刑为十三个月;鲁长学在侦查阶段认罪,减让基准刑的25%,宣告刑为十一个月。
附:部分省市关于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规定
浙江省
《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
第六条……(一)在侦查阶段认罪,表示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二)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三)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适当从宽,但从宽幅度一般不超过 10%。
黑龙江省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认罪认罚的及时性、稳定性、对案件侦破价值等情况实行阶梯式分级从宽量刑,按照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分别予以最高减少基准刑30%、20%、10%的从宽量刑幅度。
吉林省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第三条……综合减让的最高限度,一般不得超过单一罪名或总和刑期的6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减让的幅度可以在30%以下从宽处罚;在审査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减让的幅度可以在20%以下从宽处罚;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拟作出宣告刑的10%以下从宽处罚。二审阶段认罪认罚的,比照一审阶段减半。
认罪认罚从宽的减让,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和刑罚执行方式的减让。附加刑减让的幅度,应当与主刑相一致。
江苏省
《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10.……在侦查阶段认罪,到审判阶段始终认罪认罚的,可以在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其他量刑情节作出拟宣告量刑的基础上20%以下从宽处理;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到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在15%以下从宽处理;在审判阶段后才认罪认罚的,可以在10%以下从宽处理。
天津市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在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再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比照速裁程序酌情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