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方国家的改革经验,检察机关对于企业适用合规激励机制,与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者不起诉协议,要保持基本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得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管的全部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为此,检察机关需要将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文本予以全面公布,案件处理的流程也要公之于众。甚至为防止个别检察官过度适用自由裁量权,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在引入刑事合规机制时,只是借鉴了美国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而没有引入不起诉协议制度,因为前一种制度可以使检察机关与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管的全部过程,都能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并保证其公开性和透明度。
我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探索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时,也注意到了保持这一制度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问题。例如,检察机关在决定对某一企业适用合规考察或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要听取侦查机关、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又如,在合规考察期结束之前,检察机关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召集涉案企业、侦查机关、考察机关或者合规监管人、被害人等各方参与,听取涉案企业的合规自查报告和考察机关或合规监管人的合规考察评估报告,最终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这些改革措施对于适度限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增强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公信力,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合规不起诉改革必然会使一部分涉案企业获得较为宽大的刑事处理,这很容易令人对适用的公平性和平等性产生担忧。同时,对于合规考察期的确定、合规考察机关或合规监管人的遴选、合规管理体系的实施,社会公众也有可能提出诸多方面的质疑。为消除这些疑虑和担忧,尽量减少这类改革探索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检察机关有必要从战略的高度,加强这一制度探索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减少检察官过度适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并将这些原则贯彻在一系列相关制度设计之中。
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涉案企业具有合规建设意愿并出具初步合规计划的,检察机关可以将其作为合规考察或者合规监管的对象。对于这些企业,检察机关在听取各方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的前提下,应将其具体情况连同合规考察申请书、合规计划或者合规承诺书一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此,有必要建立合规考察或者合规监管“公示制度”,设置异议期,在出版物或者专门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各界可能提出的异议。
其次,检察机关作出合规考察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将合规考察或合规监管决定书、合规考察机关或者合规监管人、合规监管协议书等,公布到专门出版物或者检察机关网站上。社会各界都可以对企业是否符合合规监管条件、考察机关的资质、合规监管人的资格、合规监管协议的合法性等进行投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再次,在合规监管考察期结束之前,检察机关准备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将企业合规自查报告、合规考察评估报告以及检察机关拟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等,再次公布在专门出版物或者检察机关的网站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有异议和投诉,检察机关应当在决定是否起诉时一并加以考虑。
最后,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应将对涉案企业作出合规考察或合规监管的全部材料和协议文书,根据办理案件的年份和编号予以公布,持续不断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人只要登陆检察机关的网站,就可以查阅每一起合规不起诉案件的全部合规监管协议或决定文本。
摘自《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陈瑞华
我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探索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时,也注意到了保持这一制度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问题。例如,检察机关在决定对某一企业适用合规考察或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要听取侦查机关、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又如,在合规考察期结束之前,检察机关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召集涉案企业、侦查机关、考察机关或者合规监管人、被害人等各方参与,听取涉案企业的合规自查报告和考察机关或合规监管人的合规考察评估报告,最终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这些改革措施对于适度限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增强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公信力,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合规不起诉改革必然会使一部分涉案企业获得较为宽大的刑事处理,这很容易令人对适用的公平性和平等性产生担忧。同时,对于合规考察期的确定、合规考察机关或合规监管人的遴选、合规管理体系的实施,社会公众也有可能提出诸多方面的质疑。为消除这些疑虑和担忧,尽量减少这类改革探索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检察机关有必要从战略的高度,加强这一制度探索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减少检察官过度适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并将这些原则贯彻在一系列相关制度设计之中。
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涉案企业具有合规建设意愿并出具初步合规计划的,检察机关可以将其作为合规考察或者合规监管的对象。对于这些企业,检察机关在听取各方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的前提下,应将其具体情况连同合规考察申请书、合规计划或者合规承诺书一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此,有必要建立合规考察或者合规监管“公示制度”,设置异议期,在出版物或者专门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各界可能提出的异议。
其次,检察机关作出合规考察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将合规考察或合规监管决定书、合规考察机关或者合规监管人、合规监管协议书等,公布到专门出版物或者检察机关网站上。社会各界都可以对企业是否符合合规监管条件、考察机关的资质、合规监管人的资格、合规监管协议的合法性等进行投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再次,在合规监管考察期结束之前,检察机关准备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将企业合规自查报告、合规考察评估报告以及检察机关拟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等,再次公布在专门出版物或者检察机关的网站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有异议和投诉,检察机关应当在决定是否起诉时一并加以考虑。
最后,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应将对涉案企业作出合规考察或合规监管的全部材料和协议文书,根据办理案件的年份和编号予以公布,持续不断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人只要登陆检察机关的网站,就可以查阅每一起合规不起诉案件的全部合规监管协议或决定文本。
摘自《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陈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