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具有多学科交叉的特征,合规有遵守法律规则的意思,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一种,还是作为风险防控机制的管理体系。此外,合规也是行政监管问题,合规既是行政法的范畴,又是国家管制的经济法范畴,两者在市场监管法领域具有相同的内涵,除了行政法以外,还涉及到证券监管、环保监管、税务监管、市场秩序监管、金融监管等专门监管领域,在欧美,几乎所有具有行政监管权的部门都有要求企业建立合规体系的权限。
美国对涉嫌行政违法和犯罪的企业,90%以上都是以不处罚或不起诉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中刑事司法机关往往会与企业达成DPA(暂缓起诉协议),比如德意志银行、法兰西银行、德国西门子公司、中国中兴公司等大型企业都与美国司法部达成了DPA;行政监管机关则会与企业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美国证交会、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司法部、美国商务部、美国财政部、美国环保署、美国药监局等监管机关都有该项权限,去年引起轰动的案例是Facebook公司因为侵犯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包含50亿美元的巨额和解金,创造了史无前例的记录,并且Facebook公司还要接受联邦贸易委员会持续长达20年的合规监控,一旦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规建设和定期报告义务,其仍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合规已经进入我国行政监管领域,2015年中国证监会颁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我国第一次出现行政执法和解,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也为出口经营者建立了合规激励机制。合规作为一种行政监管激励机制,有着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内涵。
一是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行政监管部门对轻微违规可以不处罚,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因为企业违规动辄构成情节严重。
二是达成行政和解,对已经建立合规体系或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企业,行政监管部门可以与其达成行政和解,由企业交纳罚款或和解金、重建合规计划,监管机关为此设定一定的考察期限。美国商务部、证交会、财政部等监管机关都与企业签订过以合规为中心的行政和解协议。此处的“行政和解”,既不是指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也不是行政诉讼中的和解,而是一种“行政执法和解”。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证监会在调查违规企业的过程中,如果企业有合规意愿,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条款有二,一是由企业交纳和解金,二是证监会责令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作为一种交换,只要企业交纳和解金,证监会就中止行政调查,同时要求在两年时间内加强合规整改,建立一套合规体系,根据企业建立合规计划、实施整改方案的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调查程序。这就是运用行政和解制度建立一种附合规条件的行政宽大处理的激励机制。行政和解目前在我国已经产生了两个重大案例,第一个案件是2019年中国证监会与美国高盛公司亚洲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高盛公司交纳1.5亿和解金,并被责令建立合规体系,但没有期限要求。第二个案件是2020年中国证监会与上海司度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要求司度公司交纳6.8亿元和解金,创造了行政和解金的最高记录。
三是企业建立合规,监管机关就给予宽大的行政处罚。在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行政处罚已不可避免的时候,行政和解又没有达成,那么凭借合规也可以得到宽大的处理,降低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例如,根据美国证交会(SEC)发布的执法手册,因为建立合规计划而获得合作奖励的企业,有可能被减轻或免除民事罚款。而在美国商务部下设的工业与安全局(BIS)的执法程序中,一个合乎指导规定、运行良好的合规计划,可以成为BIS从轻或者免除行政制裁的重要根据。
摘自《多学科交叉视角下的企业合规》陈瑞华
美国对涉嫌行政违法和犯罪的企业,90%以上都是以不处罚或不起诉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中刑事司法机关往往会与企业达成DPA(暂缓起诉协议),比如德意志银行、法兰西银行、德国西门子公司、中国中兴公司等大型企业都与美国司法部达成了DPA;行政监管机关则会与企业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美国证交会、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司法部、美国商务部、美国财政部、美国环保署、美国药监局等监管机关都有该项权限,去年引起轰动的案例是Facebook公司因为侵犯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包含50亿美元的巨额和解金,创造了史无前例的记录,并且Facebook公司还要接受联邦贸易委员会持续长达20年的合规监控,一旦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规建设和定期报告义务,其仍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合规已经进入我国行政监管领域,2015年中国证监会颁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我国第一次出现行政执法和解,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也为出口经营者建立了合规激励机制。合规作为一种行政监管激励机制,有着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内涵。
一是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行政监管部门对轻微违规可以不处罚,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因为企业违规动辄构成情节严重。
二是达成行政和解,对已经建立合规体系或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企业,行政监管部门可以与其达成行政和解,由企业交纳罚款或和解金、重建合规计划,监管机关为此设定一定的考察期限。美国商务部、证交会、财政部等监管机关都与企业签订过以合规为中心的行政和解协议。此处的“行政和解”,既不是指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也不是行政诉讼中的和解,而是一种“行政执法和解”。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证监会在调查违规企业的过程中,如果企业有合规意愿,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条款有二,一是由企业交纳和解金,二是证监会责令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作为一种交换,只要企业交纳和解金,证监会就中止行政调查,同时要求在两年时间内加强合规整改,建立一套合规体系,根据企业建立合规计划、实施整改方案的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调查程序。这就是运用行政和解制度建立一种附合规条件的行政宽大处理的激励机制。行政和解目前在我国已经产生了两个重大案例,第一个案件是2019年中国证监会与美国高盛公司亚洲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高盛公司交纳1.5亿和解金,并被责令建立合规体系,但没有期限要求。第二个案件是2020年中国证监会与上海司度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要求司度公司交纳6.8亿元和解金,创造了行政和解金的最高记录。
三是企业建立合规,监管机关就给予宽大的行政处罚。在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行政处罚已不可避免的时候,行政和解又没有达成,那么凭借合规也可以得到宽大的处理,降低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例如,根据美国证交会(SEC)发布的执法手册,因为建立合规计划而获得合作奖励的企业,有可能被减轻或免除民事罚款。而在美国商务部下设的工业与安全局(BIS)的执法程序中,一个合乎指导规定、运行良好的合规计划,可以成为BIS从轻或者免除行政制裁的重要根据。
摘自《多学科交叉视角下的企业合规》陈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