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是典型的多学科交叉课题,在国内兴起不过短短数年,如今已风靡法学界。企业合规既是行政法问题,也是经济法问题,存在于经济法中所有涉及行政监管的领域。企业合规还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问题,更是企业法和公司治理问题,甚至还是一个法理学课题。合规被称为“替代法律的公司治理”,从三点可以看出其在法理学上的重大意义。
第一点是“外部监管对跨国大企业来说失灵了”。一般说来,外部监管只对中小型企业能够产生较好效果,当企业发展到上万名员工,几十家分公司,数千个第三方代理商时,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环保部门等政府机构根本无力监管,由此出现外部监管失灵的现象。面对庞大的商业帝国,如西门子公司在全球有超过30万名员工,业务遍及全球200多个国家,每年都有数以千计的企业被其并购,经济活动高度活跃,与其有关联的员工、分公司、代理商、第三方加在一起能达到一百多万;前述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破产事件能够辐射数十万人;中国的中兴通讯全球员工超过七万人,拥有上百家分公司,其总部就设在深圳,当地监管部门从外部根本无从实施监管。外部监管失灵的标志是没有产生监管效果,违法违规乃至犯罪行为依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第二点,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大量的行业本身存在着违规和犯罪行为难以有效控制的现象。企业实施违反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往往非常隐蔽,通常情况下难以被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察觉;企业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时间也经常发生在后半夜,在偏僻处偷偷淹埋固体废物、倾倒废水,对监管和执法构成巨大挑战,企业为了追逐利润绞尽脑汁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这在包括欧美国家的全世界范围内都成为一大治理难题。因此,除了面对大型企业的外部监管失灵以外,企业内部违规的方式也是防不胜防。
第三点,美国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出现了一个词——“自我监管”(self-policing),又叫内部治理。60年代美国也面临同样的困境,污染环境、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层出不穷,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一开始美国政府没有选择强力介入推进合规,而是由美国各行业协会为了维护产品声誉、维护行业信誉开始建立内控机制。但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的出现,企业生存面临巨大压力,加之现代大型跨国企业纷纷涌现,行业协会已无力承担管理职责,很多企业在自己国家不敢越雷池半步,但是一到其他国家就开始无所顾忌地实施商业贿赂,使母公司所在国的行业协会无法管理。于是美国司法部在90年代开始介入,建立政府外部压力下的合规机制,后来传播到欧洲和世界各地。因此合规最早是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管理方式,后来成为政府的监管手段,在法理学意义上,合规是行政监管机关或刑事检察机关采取的一种通过建立合规换取宽大处理的监管激励机制,即企业只要建立合规,就可以给予宽大的行政处罚和宽大的刑事处理,通过这种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在内部进行自我监管的动力。
具体而言,一个企业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四大类,这也是合规的重要对象。一是员工,全体员工包括企业高管都是合规的监管对象;二是客户,有的客户本身有违规乃至犯罪的传统,企业发展客户时一定要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和合规管理,尤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钱款要进行专门的反洗钱调查;三是第三方,包括上游供货商、中游代理商、下游销售商,将具有违法犯罪基因的第三方及时剔除;四是被并购企业,并购是现代企业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对被并购企业也要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要分级管理,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隐患的及时结束并购,另外,在与任何企业打交道时都可以在合同中设置合规条款,要求对方企业遵守本企业的合规管理体制,否则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终止交易,这就使得合规与民法相结合。如此一来,让企业管理好员工、客户、第三方、被并购企业,监管部门只需要建立起一套激励机制,就形成超越法律的治理,这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超越法律、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让企业进行自我整改、自我监控、自我管理。
摘自《多学科交叉视角下的企业合规》陈瑞华
第一点是“外部监管对跨国大企业来说失灵了”。一般说来,外部监管只对中小型企业能够产生较好效果,当企业发展到上万名员工,几十家分公司,数千个第三方代理商时,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环保部门等政府机构根本无力监管,由此出现外部监管失灵的现象。面对庞大的商业帝国,如西门子公司在全球有超过30万名员工,业务遍及全球200多个国家,每年都有数以千计的企业被其并购,经济活动高度活跃,与其有关联的员工、分公司、代理商、第三方加在一起能达到一百多万;前述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破产事件能够辐射数十万人;中国的中兴通讯全球员工超过七万人,拥有上百家分公司,其总部就设在深圳,当地监管部门从外部根本无从实施监管。外部监管失灵的标志是没有产生监管效果,违法违规乃至犯罪行为依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第二点,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大量的行业本身存在着违规和犯罪行为难以有效控制的现象。企业实施违反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往往非常隐蔽,通常情况下难以被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察觉;企业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时间也经常发生在后半夜,在偏僻处偷偷淹埋固体废物、倾倒废水,对监管和执法构成巨大挑战,企业为了追逐利润绞尽脑汁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这在包括欧美国家的全世界范围内都成为一大治理难题。因此,除了面对大型企业的外部监管失灵以外,企业内部违规的方式也是防不胜防。
第三点,美国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出现了一个词——“自我监管”(self-policing),又叫内部治理。60年代美国也面临同样的困境,污染环境、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层出不穷,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一开始美国政府没有选择强力介入推进合规,而是由美国各行业协会为了维护产品声誉、维护行业信誉开始建立内控机制。但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的出现,企业生存面临巨大压力,加之现代大型跨国企业纷纷涌现,行业协会已无力承担管理职责,很多企业在自己国家不敢越雷池半步,但是一到其他国家就开始无所顾忌地实施商业贿赂,使母公司所在国的行业协会无法管理。于是美国司法部在90年代开始介入,建立政府外部压力下的合规机制,后来传播到欧洲和世界各地。因此合规最早是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管理方式,后来成为政府的监管手段,在法理学意义上,合规是行政监管机关或刑事检察机关采取的一种通过建立合规换取宽大处理的监管激励机制,即企业只要建立合规,就可以给予宽大的行政处罚和宽大的刑事处理,通过这种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在内部进行自我监管的动力。
具体而言,一个企业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四大类,这也是合规的重要对象。一是员工,全体员工包括企业高管都是合规的监管对象;二是客户,有的客户本身有违规乃至犯罪的传统,企业发展客户时一定要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和合规管理,尤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钱款要进行专门的反洗钱调查;三是第三方,包括上游供货商、中游代理商、下游销售商,将具有违法犯罪基因的第三方及时剔除;四是被并购企业,并购是现代企业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对被并购企业也要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要分级管理,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隐患的及时结束并购,另外,在与任何企业打交道时都可以在合同中设置合规条款,要求对方企业遵守本企业的合规管理体制,否则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终止交易,这就使得合规与民法相结合。如此一来,让企业管理好员工、客户、第三方、被并购企业,监管部门只需要建立起一套激励机制,就形成超越法律的治理,这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超越法律、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让企业进行自我整改、自我监控、自我管理。
摘自《多学科交叉视角下的企业合规》陈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