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研究关于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路径选择未达成共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模式选择、法理支撑研究及具体构建方面仍需进一步推进。
首先,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的模式尚且存在争议。 关于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本土化构建问题,存在两个不同思路的争议:一是探索涉罪企业的相对不起诉制度,二是探索涉罪企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两种模式选择存在理论和实践的争议, 需要进一步在理论研究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做出适合我国司法实践和经济基础的模式选择。
其次,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仍需强化法理支撑。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旨在建立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机制,该激励机制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如何确定适用案件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如何监督考察,如何保护被害方的利益等问题,需要学界的理论研究支持和实践的试点考察。
最后,需要重视实体规范和程序构造的一体化。 当前,理论研究以及实践试点改革中存在重程序轻实体的局限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合规问题的规定欠体系化,且实体法和程序法衔接与协调不够。 相关司法改革和理论研究存在重程序、轻实体倾向,大多比较关注程序构造,而忽视与实体法的协调。在理论研究中,要注重拓展刑事责任理论的研究视域,对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下的刑事犯罪观、责任观、司法观进行相应的阐释,从而进一步丰富和深化刑事责任理论的研究。
因此,应采取刑事一体化的视野,在关注程序构造的同时,还要关注实体规则的构建。
摘自:苏新雅《营商环境法治化背景下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