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与刑事法律制度有机结合的结果,是指对于具有自我预防犯罪意愿、承诺制定并实施有效合规计划的涉罪企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以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再次犯罪的制度和机制。在这里,“对涉罪企业从宽处理”与“企业制定并实施有效合规计划”是途径;“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再次犯罪”是目的。在企业犯罪案发后,涉案企业要么依法被刑事制裁,要么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以换取从宽处理,何去何从由企业选择。企业经过利弊权衡,一般会选择后者。故企业刑事合规是以刑事制裁为威慑,以从宽处理为吸引,促使企业走合规之路,以消除其内在的致罪因素,预防再次违法犯罪。企业刑事合规所体现的是刑事激励与企业合规的结合,惩治犯罪与积极预防犯罪的统一。其中的“刑事激励”,又是“胡萝卜”(从宽处理)与“大棒”(刑事威慑)的结合。故有学者认为:“从企业合规与刑事法的互动关系来看,刑事法威慑效应与强制效力在企业合规的全球化发展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合规的刑事化发展使得企业合规计划成为刑事法乃至国家干预企业内部运作的有力手段和工具”。
那么,企业刑事合规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什么关系?笔者认为,二者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明显区别。但有些同志较多地看到二者的相同点,而对他们的区别关注不够,故有加以研究的必要。
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相同点表现在:(1)都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企业在内的单位。企业刑事合规也以企业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为前提,也要对企业依法从宽处理。(2)都是合作性司法、协商性司法,从而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治理。二者的犯罪嫌疑人都与控方持合作态度,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控辩双方都要对案件的处理进行协商。由于变控辩对抗为合作协商,因而案件上诉申诉率、重新犯罪率都比不认罪案件低得多,加上二者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因而有利于化解矛盾、修复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治理。(3)都有利于节约办案资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使得办案机关收集证据、证实犯罪的难度有所降低,庭审的时间也大为缩短,从而节约办案资源特别是侦查资源和庭审资源,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4)都有利于预防重新犯罪,从而为从宽处理提供合法性根据。刑罚由责任刑和预防刑这两部分构成,量刑就是裁量责任刑和预防刑。具体裁量刑罚时,先根据影响责任刑的情节裁量责任刑,然后在责任刑之下根据预防必要性的大小确定预防刑,进而确定宣告刑。无论是认罪认罚案件还是刑事合规案件,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赔偿被害人损失,这使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减小,责任刑的刑罚量可以有所减少;同时,都认罪认罚,企业刑事合规的犯罪嫌疑人还承诺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这说明他们的主观恶性减小,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随之降低,预防刑的刑罚量可以减少。故司法机关在量刑时,既可以酌情从轻裁量其责任刑,还可以从轻裁量其预防刑。这就为从宽处理这两种案件提供了合法性根据。正因为存在上述相同点和相通处,所以企业刑事合规可以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即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对企业合规案件从宽处理的法律依据。易言之,在法律尚未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作出规定前,企业刑事合规案件可以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艘“船”来“出海”。
在看到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同点的同时,还要看到它们的区别。一是要义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上是案件处理制度;而企业刑事合规虽包含案件处理的内容,但主要是预防企业违法犯罪的一个机制,是刑事激励与企业内控的有机结合。二是目的不尽相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主要是既好又快地处理认罪认罚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而刑事合规的主要目的除了办好案件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完善企业内控机制,进行除罪化改造,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使企业浴火重生。三是价值不尽相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刑事合规虽然都具有有利于预防和惩治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等价值,但企业合规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面的价值,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不具有的。同时,在办案效率上,二者也不相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大特点是程序从简,故提高效率是其重要的价值追求;而刑事合规虽能节约某些办案资源特别是侦查和法庭审理资源,却要对企业能否适用刑事合规进行调查分析,对可以适用的,还要对企业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情况进行较长时间的跟踪考察和监督评估,有些案件还要根据考察的情况才能对案件作出最终的处理,故效率不是其追求的价值。四是工作重心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重心在办案本身,案结基本上事就了了;而刑事合规的工作重心除了办案之外,还在于案后对企业的源头治理,因而是末端治理与源头治理的有机结合。五是犯罪治理的侧重点和方式不同。“认罪认罚从宽侧重于事后惩罚、消极预防,而刑事合规侧重于事前合规、积极预防”。六是控辩协商的内容不尽相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控辩双方协商的内容主要是案件如何处理,其中重点是量刑,故其协商又称“量刑协商”。而企业刑事合规协商的内容除了案件如何处理之外,还有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考察机制的落实等内容。同时,控辩双方对刑罚协商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往往可以把刑罚协商得比较具体明确;而在刑事合规中,有些案件可以把刑罚协商得具体明确;有些案件可能只能协商个附条件的处理意见(例如在法律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后);有些案件可能只能协商一个幅度,由法院依法裁判。因为不少案件最终适用的刑罚,要受企业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情况这个变量的影响,如果案件处理意见过早完全定死,就会影响对企业合规行为的激励。七是从宽幅度不同。企业刑事合规的从宽幅度应当明显大于单纯的认罪认罚,因为前者既认罪认罚,又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具有两个表示改过自新、可以减少预防刑的情节。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这一情节又可以从宽。
总之,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两个制度。为了适应企业合规包括企业刑事合规工作的需要,我国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需要作出诸多修改完善。在法律修改前,对企业刑事合规案件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在法律修改后,则应根据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办理。
摘自:朱孝清《企业合规中的若干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