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起诉案例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安新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其明知经营的公司不具备工程拆除资质仍承揽安新县养路工区**庄养护中心改造提升工程(尚未签订承包合同)。2021年5月6日,张某某明知梁某某、赵某某不具备高空作业操作资格而组织其进入现场拆除。在拆除前,张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定专项拆除方案、未进行技术交底、未准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在拆除过程中,门梁发生坍塌,落地后砸在随梁而下的被害人梁某某胸部,造成其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梁某某符合颅脑及颈胸部联合损伤死亡;经安新县政府事故调查技术组调查认定,张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案发后,张某某积极到达事故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不起诉分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从宽、从轻处罚的情节,其自愿适用企业合规探索机制,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完成合规计划的整改内容,保证其企业日后能够规范经营,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起诉案例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安新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其明知经营的公司不具备工程拆除资质仍承揽安新县养路工区**庄养护中心改造提升工程(尚未签订承包合同)。2021年5月6日,张某某明知梁某某、赵某某不具备高空作业操作资格而组织其进入现场拆除。在拆除前,张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定专项拆除方案、未进行技术交底、未准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在拆除过程中,门梁发生坍塌,落地后砸在随梁而下的被害人梁某某胸部,造成其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梁某某符合颅脑及颈胸部联合损伤死亡;经安新县政府事故调查技术组调查认定,张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案发后,张某某积极到达事故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不起诉分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从宽、从轻处罚的情节,其自愿适用企业合规探索机制,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完成合规计划的整改内容,保证其企业日后能够规范经营,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