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种类繁多,比如P2P借贷、金融理财、消费返利等等都有可能陷入非法集资犯罪的误区当中,不同类型的案件,控辩双方有着不同的争议焦点和方向,只有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司法公正。
案例引入
王占学、杨亚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占学、杨亚丽(系夫妻关系)在其经营的大庆市萨尔图区王占学保健食品商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宣传单,进行宣传讲座,通过从“福缘实体联盟”互联网平台购买商品的形式,承诺返还购买商品本金的多倍积分,且以积分可以兑换现金为诱饵向投资人奚某、黄某、井某等33户家庭吸收资金。经大庆隆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占学、杨亚丽非法吸收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1641980元(其中王占学投资人民币39680元,杨亚丽投资人民币2560元,二被告人实际非法吸收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1599740元),返还金额为人民币4219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冰箱、豆油、面粉等物品。2018年4月5日,被告人王占学、杨亚丽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王占学保健食品商店被公安人员查获归案。
什么是消费返利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消费返利型非法集资主要是指第三方平台打着“创业”“创新”的旗号,以“购物返利”“消费等于赚钱”“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承诺额返还消费款、加盟费等,以此吸引消费者、商家投入资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具备以下四个特点: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无罪辩护思路
在辩护实务中,辩护人大量围绕这四个特性展开辩护,如是否公开宣传、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等,但对于消费返利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需要回归到犯罪构成本身,思考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行为本身是否直接扰乱了金融秩序,具体辩护要点有:
1、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行为人搭建的新型商品销售平台,是将供应商、商店、消费者有机结合起来,消费者通过参与消费创造价值,商店将利润通过发放积分的方式补贴消费者,这样的经营模式和分配利润机制符合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商店的销售行为符合工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行为人设立商店的目的在于销售商品获取利润,而非借销售之名行吸收资金之实,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2、商店存在实质商品和实体交易,收取的是消费者的购物款,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与融资活动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商店的交易行为完全合规合法,不存在虚构商品交易的行为,所销售商品不存在以次充好、以多换少的情况,消费者付款后拿到的是实实在在的商品,可以自由支配、使用和处分。从接受资金方(即商店)的角度看,其接受资金的目的是赚取交易利润,从提供资金方(即消费者)的角度看,其提供资金的本质也是为了获取服务和相应的商品对价,只是因为多了积分激励,就否定其真实的交易行为是不妥当的。
3、商店发放积分源于其创造的利润,其在经营和宣传中并未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高额回报,以发放积分的方式刺激消费,是根据商品的利润大小情况而定,商店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买卖与合作关系,而非存款和返利关系,未直接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
4、行为人吸取资金后,用于生产经营,未挪作他用。
经营商店的成本非常高,不仅需要支付货款,还要支付工资、租金、研发费、广告费等相关费用,实际上,行为人大部分资金都用于商店的实际经营当中,其本身并未获利,甚至还严重亏损。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一个失败的创业者,因创业的模式选择错误而导致的亏损,此类行为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消费返利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是否构成,要重点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否真实,有无承诺高额回报,吸收资金后是否实际用于经营的,以此为切入点展开辩护。
案例引入
王占学、杨亚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占学、杨亚丽(系夫妻关系)在其经营的大庆市萨尔图区王占学保健食品商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宣传单,进行宣传讲座,通过从“福缘实体联盟”互联网平台购买商品的形式,承诺返还购买商品本金的多倍积分,且以积分可以兑换现金为诱饵向投资人奚某、黄某、井某等33户家庭吸收资金。经大庆隆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占学、杨亚丽非法吸收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1641980元(其中王占学投资人民币39680元,杨亚丽投资人民币2560元,二被告人实际非法吸收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1599740元),返还金额为人民币4219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冰箱、豆油、面粉等物品。2018年4月5日,被告人王占学、杨亚丽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王占学保健食品商店被公安人员查获归案。
什么是消费返利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消费返利型非法集资主要是指第三方平台打着“创业”“创新”的旗号,以“购物返利”“消费等于赚钱”“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承诺额返还消费款、加盟费等,以此吸引消费者、商家投入资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具备以下四个特点: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无罪辩护思路
在辩护实务中,辩护人大量围绕这四个特性展开辩护,如是否公开宣传、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等,但对于消费返利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需要回归到犯罪构成本身,思考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行为本身是否直接扰乱了金融秩序,具体辩护要点有:
1、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行为人搭建的新型商品销售平台,是将供应商、商店、消费者有机结合起来,消费者通过参与消费创造价值,商店将利润通过发放积分的方式补贴消费者,这样的经营模式和分配利润机制符合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商店的销售行为符合工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行为人设立商店的目的在于销售商品获取利润,而非借销售之名行吸收资金之实,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2、商店存在实质商品和实体交易,收取的是消费者的购物款,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与融资活动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商店的交易行为完全合规合法,不存在虚构商品交易的行为,所销售商品不存在以次充好、以多换少的情况,消费者付款后拿到的是实实在在的商品,可以自由支配、使用和处分。从接受资金方(即商店)的角度看,其接受资金的目的是赚取交易利润,从提供资金方(即消费者)的角度看,其提供资金的本质也是为了获取服务和相应的商品对价,只是因为多了积分激励,就否定其真实的交易行为是不妥当的。
3、商店发放积分源于其创造的利润,其在经营和宣传中并未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高额回报,以发放积分的方式刺激消费,是根据商品的利润大小情况而定,商店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买卖与合作关系,而非存款和返利关系,未直接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
4、行为人吸取资金后,用于生产经营,未挪作他用。
经营商店的成本非常高,不仅需要支付货款,还要支付工资、租金、研发费、广告费等相关费用,实际上,行为人大部分资金都用于商店的实际经营当中,其本身并未获利,甚至还严重亏损。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一个失败的创业者,因创业的模式选择错误而导致的亏损,此类行为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消费返利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是否构成,要重点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否真实,有无承诺高额回报,吸收资金后是否实际用于经营的,以此为切入点展开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