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不起诉案例
审理查明:自2006年3月份开始,卢某某作为法人代表在博罗县园洲镇经营**印花厂,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刘某某、黄某乙先后进入该厂工作。黄某甲是经理,负责该厂的生产管理;刘某某是主管,负责该厂印花机的管理、监测;黄某乙为该厂员工,负责该厂的污水处理和排放。该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在部分项目超标的情况下仍直接排入下水道,最后流入园洲镇李屋村北冲口排渠,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不起诉分析: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刘某某、黄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刘某某、黄某乙不起诉。
1、《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不起诉案例
审理查明:自2006年3月份开始,卢某某作为法人代表在博罗县园洲镇经营**印花厂,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刘某某、黄某乙先后进入该厂工作。黄某甲是经理,负责该厂的生产管理;刘某某是主管,负责该厂印花机的管理、监测;黄某乙为该厂员工,负责该厂的污水处理和排放。该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在部分项目超标的情况下仍直接排入下水道,最后流入园洲镇李屋村北冲口排渠,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不起诉分析: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刘某某、黄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刘某某、黄某乙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