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初,葫芦岛市第八高级中学(简称八高中)要新建教学楼,被告人谭某博得知此信息后,就同被告人谭某新商议,欲承包此项工程。在八高中找谭某新咨询时,谭某新介绍葫芦岛广缘建筑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简称广缘公司)作为此项工程的招标代理公司,安排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九星公司)和葫芦岛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业公司)作为八高中教学楼工程招标的陪标,安排他人制作工程量清单,并用该工程量清单安排葫芦岛顺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顺方公司)以广缘公司的名义根据工程量清单套制招标文件,以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辽宁城建)、九星公司和中业公司的名义制作投标文件。顺方公司做好后,谭某新安排他人到前述九星公司和中业公司盖章封标,谭某博冒用前述辽宁城建名义盖章封标。
2012年5月22日,八高中教学楼工程开标会在葫芦岛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开标。谭某新安排他人分别代表一家建筑公司投标、开标。最后辽宁城建中标,谭某博冒用辽宁城建的名义进行了施工,并以辽宁城建名义作为施工方草拟了和八高中的施工合同,并加盖了伪造的辽宁城建印章。后谭某博与八高中签订了施工合同。
二、辩护要点
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客体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主要包括有出售行为和提供行为。
辩护要点:
1. 行为人不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要件,即便与投标人有串通行为,也无证明此串通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
2. 包含企业名称、地址、座机电话和企业法人、负责人姓名的企业基本信息,一般情形下属于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3. 工程不符合招投标的条件要求,垫资承建的单位并非法律意义上由该招标程序产生,也没有损害其他竞标人、招标方、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
4. 投标材料系后来补办,且参与投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本质是一个投标人,不属于串通投标罪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客观要件。
5. 被告人没有参与串通投标的预谋和具体操作,不构成共犯,且所涉及的招标项目金额小,尚未构成刑事犯罪。
6. 涉案交易行为是拍卖、竞买而非招标投标,依法只能处以行政处罚,并无追究刑事责任的罚则。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二)》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