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改革试验值得肯定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是最高检察院第一批刑事合规改革的试点工作,前期的先试先行取得一定改革成效,并发布了四个典型案件,涉及污染环境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串通投标罪等。但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犯罪是否有实行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必要?对此,理论上肯定论、否定论、折衷论之争,并没有达成共识。1.肯定论。有学者指出:“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不仅有着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考虑,也有着改造民营企业经营模式、进行除罪化改造的考虑,最终实现减少和预防民营企业犯罪的积极效果,发挥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肯定论是当前诉讼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有大力推广的必要。2.否定论。有学者指出:“随着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为了顺应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趋向,在企业犯罪治理领域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非直接引入域外的刑事合规计划,具有特定的制度优势,同样能够产生多维法治价值。”可见,否定论主要是因为已经存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认为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所包含。3.折衷论。有学者指出,企业缓起诉制度可以有效克服刑事追诉带来的负外部效应,促进公司开展刑事合规计划。但是,基于实体法上企业犯罪责任归属模式以及法律文化的差异,缓起诉制度的引入应有限度。可见,折衷论强调企业刑事合规暂缓起诉,而不是不起诉,且应当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不难看出,从程序法上把刑事合规计划与不起诉制度关联起来,这是当前最为有力的主张,否定论与折衷论的观点只为个别学者所坚持。固然,中国法学要想在国际社会获得话语权,就不能只跟着国外法学使用的概念,而是需要通过观察、归纳生活事实来创制新的描述性概念,并进一步通过抽象、提炼来创制具有影响力的规范性概念。企业刑事合规作为一个国外法学的概念,提倡与发展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感觉就像自家土地里种别人家的种子,自然不如“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这一本土法学概念更加具有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就此而言,否定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以此为理由反对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也混淆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与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之间的界限。肯定论与折衷论的观点都支持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只是折衷论的观点较为谨慎。
赞同肯定论的观点,刑法学需要立足于刑事司法的需求,总结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经验与教训,将其凝炼成为概念化、理论化与体系化的理论,以实现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良序互动。众所周知,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并非本土法律概念而源于英美法系,刑事合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治理,从而有可能防止和发现内部的不当行为。企业预防内部不当行为的责任主要在于企业本身,所有现代刑事合规计划的基本假设是,企业处于监控、监督其成员行为的最佳位置,当企业出现刑事合规计划失败时,则会导致企业本身被刑事追究。认为,就目前中国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而言,这主要是一个刑事政策分析问题,刑事政策分析需要纳入政治、经济、社会等发展的大环境进行讨论,放在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追求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实现刑事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等语境下考虑,才能弄清这一刑事政策转变的时代意义。
第一,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有利于实现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作为社会学的理论主张,强调法律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功能性。社会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益补充,基于市场经济本身的特性,国家也难以有效监管某些大型复杂公司组织,这些组织由于其规模和内部复杂性,国家对其进行外部直接干预或监管存在难度。或者说,国家无法控制后工业社会的某些风险,才有必要依靠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作为一种方式自我管理风险。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是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公司、企业等组织体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改进、自我监督方面的力量,可以实现治理体系在国家与社会层面的周密布局,有利于构筑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共治”,有利于建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功能秩序。而把本属于国家责任的事务,转交由公司、企业等单位来承担,则需要一种激励机制,即督促企业通过合规计划监管自己的商业活动,法律因此而给予其责任承担方式的照顾。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不仅是量刑减轻的情节,而且是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这可以有效激发公司、企业进行刑事合规计划的积极性,使企业开展刑事合规计划成为一种自觉行动。以商业贿赂治理为例,法律及其实施必须正确处理规制企业贿赂犯罪、改善企业内部治理与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三者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惩治公司、企业商业贿赂而破坏企业发展。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意味着单位犯罪治理的时代转型,即从事后惩罚意义上的消极预防,转变为事前、事后的积极预防,强调公司、企业在预防单位犯罪中的主体性作用,重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合作模式。
第二,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有利于确保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单位犯罪治理的传统模式强调对公司、企业等的惩罚,这是一种简单化的治理体系,在治理目标上存在偏差,即把惩罚作为犯罪预防的手段,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并不好,因为单一的惩罚模式并没有关注单位犯罪的根本原因。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正是在这种反思中逐步形成,并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推广。认为,公司、企业等单位犯罪是由于企业组织、企业文化不完善造成的,且“上有所好,下必甚焉”。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法人组织复杂化、经营活动跨国化,各国在预防公司、企业犯罪方面不得不面对调查取证越来越难、保护民营企业等新的挑战。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了以刑事合规计划为核心的二元刑事责任论,以提高单位犯罪的预防效应。当然,社会效果的考虑不能只停留在纸面意义上,而是要考察企业刑事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即有效推动被调查的公司、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合作,并以公司、企业的努力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与结构,有效破解传统惩治公司、企业犯罪模式之社会效果不佳的困局。
第三,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有利于实现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刑事政策的核心议题,刑事政策作为犯罪控制的策略与技术,追求犯罪控制的有效性、经济性,自然包括司法上的非犯罪化。预防主义从批判报应主义入手,强调报应本身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预防主义的贡献是:刑罚种类及其轻重程度取决于犯罪预防的目的,而不是犯罪造成的恶害,这有利于实现刑罚的个别化。综合主义立足于报应主义、预防主义,过于片面的缺陷,强调刑罚的双面性——综合主义大体上是旧派与新派握手言和的结果,刑罚目的兼顾报应与预防,强调报应与预防是刑罚目的中互为补充的一体两面。从刑事政策角度看,对于单位犯罪而言,单纯的报应或预防是没有意义的,恢复被犯罪所打破的利益格局或平衡,需要以刑罚的威胁为后盾,激励行为人积极实现法益恢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最好的政策可能是:已经以自己的努力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合作,则不必要再受到惩罚。这是一种重建主义刑罚目的观。重建主义理论的基本假设是:刑法作为特殊的法律,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结构,而刑罚处罚的任务在于恢复或缝合被破坏的社会结构,强调重新建立和平、合作的社会秩序。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就是重建主义刑罚观的立场,真正开启了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历程。综上,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主要是一个刑事政策问题,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健康
发展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与持续推进的必要。那么,这一由司法机关推动的刑事诉讼改革是否对传统刑法理论提出挑战?这一改革的实体法根据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本文讨论的核心。
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案例: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通过营口**有限公司席某某(已死亡)私自向其经营的营口**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有限公司虚开了8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47300元,税额共计103075.87元。2019年11月30日,孙某某将上述税款足额补交。 检察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补交税款、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其所经营的营口**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有限公司已通过合规考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是最高检察院第一批刑事合规改革的试点工作,前期的先试先行取得一定改革成效,并发布了四个典型案件,涉及污染环境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串通投标罪等。但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犯罪是否有实行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必要?对此,理论上肯定论、否定论、折衷论之争,并没有达成共识。1.肯定论。有学者指出:“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不仅有着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考虑,也有着改造民营企业经营模式、进行除罪化改造的考虑,最终实现减少和预防民营企业犯罪的积极效果,发挥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肯定论是当前诉讼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有大力推广的必要。2.否定论。有学者指出:“随着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为了顺应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趋向,在企业犯罪治理领域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非直接引入域外的刑事合规计划,具有特定的制度优势,同样能够产生多维法治价值。”可见,否定论主要是因为已经存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认为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所包含。3.折衷论。有学者指出,企业缓起诉制度可以有效克服刑事追诉带来的负外部效应,促进公司开展刑事合规计划。但是,基于实体法上企业犯罪责任归属模式以及法律文化的差异,缓起诉制度的引入应有限度。可见,折衷论强调企业刑事合规暂缓起诉,而不是不起诉,且应当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不难看出,从程序法上把刑事合规计划与不起诉制度关联起来,这是当前最为有力的主张,否定论与折衷论的观点只为个别学者所坚持。固然,中国法学要想在国际社会获得话语权,就不能只跟着国外法学使用的概念,而是需要通过观察、归纳生活事实来创制新的描述性概念,并进一步通过抽象、提炼来创制具有影响力的规范性概念。企业刑事合规作为一个国外法学的概念,提倡与发展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感觉就像自家土地里种别人家的种子,自然不如“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这一本土法学概念更加具有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就此而言,否定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以此为理由反对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也混淆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与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之间的界限。肯定论与折衷论的观点都支持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只是折衷论的观点较为谨慎。
赞同肯定论的观点,刑法学需要立足于刑事司法的需求,总结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经验与教训,将其凝炼成为概念化、理论化与体系化的理论,以实现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良序互动。众所周知,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并非本土法律概念而源于英美法系,刑事合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治理,从而有可能防止和发现内部的不当行为。企业预防内部不当行为的责任主要在于企业本身,所有现代刑事合规计划的基本假设是,企业处于监控、监督其成员行为的最佳位置,当企业出现刑事合规计划失败时,则会导致企业本身被刑事追究。认为,就目前中国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而言,这主要是一个刑事政策分析问题,刑事政策分析需要纳入政治、经济、社会等发展的大环境进行讨论,放在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追求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实现刑事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等语境下考虑,才能弄清这一刑事政策转变的时代意义。
第一,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有利于实现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作为社会学的理论主张,强调法律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功能性。社会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益补充,基于市场经济本身的特性,国家也难以有效监管某些大型复杂公司组织,这些组织由于其规模和内部复杂性,国家对其进行外部直接干预或监管存在难度。或者说,国家无法控制后工业社会的某些风险,才有必要依靠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作为一种方式自我管理风险。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是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公司、企业等组织体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改进、自我监督方面的力量,可以实现治理体系在国家与社会层面的周密布局,有利于构筑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共治”,有利于建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功能秩序。而把本属于国家责任的事务,转交由公司、企业等单位来承担,则需要一种激励机制,即督促企业通过合规计划监管自己的商业活动,法律因此而给予其责任承担方式的照顾。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不仅是量刑减轻的情节,而且是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这可以有效激发公司、企业进行刑事合规计划的积极性,使企业开展刑事合规计划成为一种自觉行动。以商业贿赂治理为例,法律及其实施必须正确处理规制企业贿赂犯罪、改善企业内部治理与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三者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惩治公司、企业商业贿赂而破坏企业发展。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意味着单位犯罪治理的时代转型,即从事后惩罚意义上的消极预防,转变为事前、事后的积极预防,强调公司、企业在预防单位犯罪中的主体性作用,重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合作模式。
第二,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有利于确保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单位犯罪治理的传统模式强调对公司、企业等的惩罚,这是一种简单化的治理体系,在治理目标上存在偏差,即把惩罚作为犯罪预防的手段,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并不好,因为单一的惩罚模式并没有关注单位犯罪的根本原因。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正是在这种反思中逐步形成,并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推广。认为,公司、企业等单位犯罪是由于企业组织、企业文化不完善造成的,且“上有所好,下必甚焉”。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法人组织复杂化、经营活动跨国化,各国在预防公司、企业犯罪方面不得不面对调查取证越来越难、保护民营企业等新的挑战。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了以刑事合规计划为核心的二元刑事责任论,以提高单位犯罪的预防效应。当然,社会效果的考虑不能只停留在纸面意义上,而是要考察企业刑事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即有效推动被调查的公司、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合作,并以公司、企业的努力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与结构,有效破解传统惩治公司、企业犯罪模式之社会效果不佳的困局。
第三,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有利于实现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刑事政策的核心议题,刑事政策作为犯罪控制的策略与技术,追求犯罪控制的有效性、经济性,自然包括司法上的非犯罪化。预防主义从批判报应主义入手,强调报应本身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预防主义的贡献是:刑罚种类及其轻重程度取决于犯罪预防的目的,而不是犯罪造成的恶害,这有利于实现刑罚的个别化。综合主义立足于报应主义、预防主义,过于片面的缺陷,强调刑罚的双面性——综合主义大体上是旧派与新派握手言和的结果,刑罚目的兼顾报应与预防,强调报应与预防是刑罚目的中互为补充的一体两面。从刑事政策角度看,对于单位犯罪而言,单纯的报应或预防是没有意义的,恢复被犯罪所打破的利益格局或平衡,需要以刑罚的威胁为后盾,激励行为人积极实现法益恢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最好的政策可能是:已经以自己的努力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合作,则不必要再受到惩罚。这是一种重建主义刑罚目的观。重建主义理论的基本假设是:刑法作为特殊的法律,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结构,而刑罚处罚的任务在于恢复或缝合被破坏的社会结构,强调重新建立和平、合作的社会秩序。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就是重建主义刑罚观的立场,真正开启了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历程。综上,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主要是一个刑事政策问题,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健康
发展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与持续推进的必要。那么,这一由司法机关推动的刑事诉讼改革是否对传统刑法理论提出挑战?这一改革的实体法根据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本文讨论的核心。
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案例: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通过营口**有限公司席某某(已死亡)私自向其经营的营口**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有限公司虚开了8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47300元,税额共计103075.87元。2019年11月30日,孙某某将上述税款足额补交。 检察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补交税款、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其所经营的营口**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有限公司已通过合规考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