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是褒扬人的价值,捍卫人的尊严,提高人的地位,以人性的眼光研究人的状况、特点、前途和利益之道,是人道主义的基石。刑罚的人道性,是指制定与适用刑罚时都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缓,其中,死刑的适用与否最能体现刑罚的人道性。对于可能因法律修订而免除死刑的被告人,更应从人道主义出发,慎用死刑。另外,对于经济犯罪慎用和少用死刑也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因此,在已经确知立法机关将取消走私普通货物罪死刑的情况下,法官应基于修订法律的立法精神,保留被告人的生命,不应再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2004年初至2005年10月间,被告人卢某等人在福建石狮海域大肆将境外香烟在不设关地走私进境,进口各类香烟246299箱,偷逃税款人民币9.22亿余元。
2005年底,由于福建石狮地区执法部门加大打击走私香烟力度,在石狮海域走私香烟难以得逞,被告人卢某等人转移到广东惠阳海域继续从事走私香烟活动。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间,卢某等人共在惠阳海域偷运香烟进境 33947箱,偷逃税款人民币2.66亿余元。
上述事实,有股东出资打印表及手写登记表、走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书证,证人证言,笔迹鉴定意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同案被告人18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卢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卢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2月28日审议通过、同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死刑。2011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对被告人卢某的死刑裁判,发回原二审法院重新审判。
最终法院撤销(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卢某的量刑,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