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的肆虐与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涌现,刑法中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司法实践中被激活。为依法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所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治理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2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界分,并将其他拒绝执行行政机关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导致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行为,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规定既是对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 49 条以及国家卫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20 年第 1 号) 第一条的补充和重申,也是对 司法实务中罪名适用混乱的纠正,明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条件,为治理妨害新冠疫情防控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双重属性”。对于此类行政犯,刑法的规定必须要与行政法规相协调,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中,行政违法应是刑事违法的前提。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 71 条、73 条、74 条的规定,该法的处罚范围限于“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制范围,应小于《传染病防治 法》的处罚范围。因此,妨害疫情防控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必然成立妨害防染病防治罪,对于行为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密切接触人员隔离,但没有病毒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况,也应当综合全案事实进行评价,适当限缩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
而对于《刑法》条文要求的“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认定,应当属于一种经验性判断。判断行为是否“有传播严重危险”,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综合考量的原则。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并未造成他人确诊的实害后果,那么对于其行为是否“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判断,应针对具体案件组织从事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由鉴定委员会结合证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传播严重 危险”,司法工作者再根据专家结论将行为认定为行政违法抑或刑事犯罪。总之,在对妨害疫情防控行为进行规制时,要充分考虑行政法和刑法规制范围的差异,从具体案件事实出发,不失位、不错位地适用法律法规,做出精确评价。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双重属性”。对于此类行政犯,刑法的规定必须要与行政法规相协调,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中,行政违法应是刑事违法的前提。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 71 条、73 条、74 条的规定,该法的处罚范围限于“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制范围,应小于《传染病防治 法》的处罚范围。因此,妨害疫情防控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必然成立妨害防染病防治罪,对于行为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密切接触人员隔离,但没有病毒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况,也应当综合全案事实进行评价,适当限缩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
而对于《刑法》条文要求的“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认定,应当属于一种经验性判断。判断行为是否“有传播严重危险”,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综合考量的原则。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并未造成他人确诊的实害后果,那么对于其行为是否“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判断,应针对具体案件组织从事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由鉴定委员会结合证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传播严重 危险”,司法工作者再根据专家结论将行为认定为行政违法抑或刑事犯罪。总之,在对妨害疫情防控行为进行规制时,要充分考虑行政法和刑法规制范围的差异,从具体案件事实出发,不失位、不错位地适用法律法规,做出精确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