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行为人出现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关于本罪量刑:行为人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的界定及可能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
《刑法》第330 条未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作出规定,而《意见》将适用本罪的情形置于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情形之后,那么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便存在两种解读:一种观点认为,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另一种观点认为,同样也应为“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
笔者认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应加以限制,因为本罪要求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因此从“结果无价值”角度看,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感染也不属于疑似病人,即便存在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但不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或危险,应当排除在本罪之外。实际上,这也是在本罪主体上进行的初步排除限制。《意见》中规定的“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较容易认定,根据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权威机构的诊断结果依法认定即可;“疑似病人”的认定也应坚持相同原则,避免不当扩大。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8 条的规定,没有经过医疗机构诊断确认,不能认为是“疑似病人”。
此外,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较强的传染性和严重的致病后果,对于一些实施了具有引起新冠疫情传播危险的行为人可推定为本罪的主体。具体而言,曾经去过疫区或者接触过疫区人员的人具备以下情形时也可以纳人本罪处罚范围:第一,恶意隐藏该高风险信息的;第二,明显出现发热呼吸困难、乏力等典型新冠肺炎症状的;第三,不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与不特定人员进行接触的;第四,其他故意使他人暴露于病毒风险中的。
总之,虽然本罪系一般主体犯罪,但在司法认定上,应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及造成严重后果的风险性上限制人罪,而不得降低“准入条件”造成刑罚的过度适用。
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的界定及可能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
《刑法》第330 条未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作出规定,而《意见》将适用本罪的情形置于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情形之后,那么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便存在两种解读:一种观点认为,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另一种观点认为,同样也应为“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
笔者认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应加以限制,因为本罪要求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因此从“结果无价值”角度看,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感染也不属于疑似病人,即便存在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但不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或危险,应当排除在本罪之外。实际上,这也是在本罪主体上进行的初步排除限制。《意见》中规定的“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较容易认定,根据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权威机构的诊断结果依法认定即可;“疑似病人”的认定也应坚持相同原则,避免不当扩大。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8 条的规定,没有经过医疗机构诊断确认,不能认为是“疑似病人”。
此外,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较强的传染性和严重的致病后果,对于一些实施了具有引起新冠疫情传播危险的行为人可推定为本罪的主体。具体而言,曾经去过疫区或者接触过疫区人员的人具备以下情形时也可以纳人本罪处罚范围:第一,恶意隐藏该高风险信息的;第二,明显出现发热呼吸困难、乏力等典型新冠肺炎症状的;第三,不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与不特定人员进行接触的;第四,其他故意使他人暴露于病毒风险中的。
总之,虽然本罪系一般主体犯罪,但在司法认定上,应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及造成严重后果的风险性上限制人罪,而不得降低“准入条件”造成刑罚的过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