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犯罪嫌疑人系国家工作人员且拥有一笔与其收入极不相符的资金,行为人对这一基本事实完全知悉。行为人在协助上游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的时候对相关人员的身份及资金的性质有明确的认识,不存在对犯罪对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上游涉嫌受贿犯罪的案件已经由检察机关侦查终结,有相关人员的证言和供述,可以确定行为人在明知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故意以提供银行账户的方式实施转移资金的洗钱活动。
基本案情
2010年春节前至2012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王某乙想将违法所得转化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先后几次协助王某乙转移资金95万元。按照王某乙的授意,王某甲先后把其中的9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了王某丙,把其中的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了裴某某。
法院判决
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上游犯罪王某乙涉嫌受贿罪尚未查证属实,王某甲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的情形,没有犯罪的故意,不能认定王某甲构成洗钱罪之意见,经查,王某乙曾对王某甲说过,有人问给王某丙汇钱的来源时,让王某甲说是自己做生意赚的钱,王某甲也知道这些钱与王某乙的收入状况不符,有王某乙的证言与王某甲的供述相印证,王某甲主观上对王某乙给的钱的来源应该是明知不正当的;客观上又实施了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王某乙转移资金的行为;本案的上游犯罪王某乙涉嫌受贿一案已由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与王某乙的证言、王某甲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基本案情
2010年春节前至2012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王某乙想将违法所得转化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先后几次协助王某乙转移资金95万元。按照王某乙的授意,王某甲先后把其中的9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了王某丙,把其中的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了裴某某。
法院判决
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上游犯罪王某乙涉嫌受贿罪尚未查证属实,王某甲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的情形,没有犯罪的故意,不能认定王某甲构成洗钱罪之意见,经查,王某乙曾对王某甲说过,有人问给王某丙汇钱的来源时,让王某甲说是自己做生意赚的钱,王某甲也知道这些钱与王某乙的收入状况不符,有王某乙的证言与王某甲的供述相印证,王某甲主观上对王某乙给的钱的来源应该是明知不正当的;客观上又实施了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王某乙转移资金的行为;本案的上游犯罪王某乙涉嫌受贿一案已由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与王某乙的证言、王某甲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