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果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且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就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如果存在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形,检察机关也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形:一、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案例
一、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给陌生男子共计获利780元,上述银行卡涉嫌网络诈骗钱款共计8900元。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的上述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二、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情形不确定
朱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民检一部刑不诉[2021]37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后,本院仍然认为朱某的行为能否认定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不确定,因此,没有完整证据链能够认定朱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朱某不起诉。
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形:一、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案例
一、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给陌生男子共计获利780元,上述银行卡涉嫌网络诈骗钱款共计8900元。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的上述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二、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情形不确定
朱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民检一部刑不诉[2021]37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后,本院仍然认为朱某的行为能否认定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不确定,因此,没有完整证据链能够认定朱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朱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