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嫌疑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具有以下一些情节:第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较大;第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人数较多;第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
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人进行辩护,既要重视一般刑事犯罪的从轻、减轻、无罪的情节,也要重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固有特点,但是重点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固有特点进行辩护,必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情节辩护要点有哪些?
1、核实并降低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是入罪条件之一,因而在刑事辩护中对涉案数额的辩护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2、核实并减少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对象人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要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统计已经偿还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
着重考量吸金用途是否正当。当行为人的行为确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为其寻找从轻情节,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吸收资金的用途是否正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而,若行为人非法吸收的资金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且有能力、有意愿退还吸收资金的,可以做出 建议法院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即使涉案数额较大,行为人无力退还资金,但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也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的从轻情节。
4、积极建议嫌疑人退赔、退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的主犯一般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或者销售人员,收入较高,非法获益较大。积极退赔、退赃,既是认罪、悔罪的表现,也是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手段。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积极建议嫌疑人退赔、退赃是减少刑期的有效辩护手段。以上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有的辩护要点,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特有的一些难点,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容易忽略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这需要律师在这些辩护方向上格外重视。
5、积极辩护从犯情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通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就成为辩护策略应当重点考量的问题。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1、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