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状况
第一,诈骗数额难以统计确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数额,是认定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重要标准。但是,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的诈骗犯罪并不相同,最主要的不同在于跨地域性与辐射性,也就是说,通过电信网络,就可以不需要面对面地实施诈骗行为,使得被害人的人数较传统诈骗犯罪的被害人人数多得多,且分布的范围更为广泛。所以,在认定诈骗数额的时候,若要找到所有的被害人,难度较大,致使公安机关在查封、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数额以及被害人损失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或一致,由此可看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额难以认定。另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常都是以犯罪集团的形式实施的,他们内部有明确的分工,各个成员之间并不相互认识,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抓捕抓获的是负责取钱一环的犯罪分子,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却难以抓获归案;又有,犯罪分子通常不会使用本人的银行账户,而是使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来进行诈骗,这样不仅打加大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难度,也加大了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的难度。第二,取证难度大。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可看出,电信网络诈骗是犯罪分子在获取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后,通过利用网络技术以及电信手段实施诈骗行为。从作案的工具上来看,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技术实施诈骗行为,骗取成功后,再通过手机银行或者网银等方式,将骗取的钱转到数个银行账户上,这些银行账户大多往往都是伪造或是冒用他人,然后由其他负责取钱的犯罪分子快速取出。即使公安机关找到银行账户信息,对于确定犯罪嫌疑人亦存在难度,也拖延了找出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比如,某检察院办理的被害人朱某被“冒充公检法”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诈骗了109万元,经过侦查发现涉案资金流转速度极快,很快从一级账户流向二级账户、三级账户并最终流向台湾。从作案的形式上来看,相较于传统诈骗犯罪中面对面实施行为,电信网络诈骗则是利用电信网络技术,使得犯罪行为不再受到时间、地点的限制,具有了非接触性质,造成涉及的被害人人数较大、分布的区域范围广,再加上集体作案、明确分工的特点,大大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难度。
原因分析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同地区的发展程度、步调并不一直,发展差异明显,致使我国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有些人为了来“快钱”,铤而走险,想要通过非法的途径获取大量钱财,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本低,也不需要高的技术水平,所以这些人便走上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道路。其次,公民的防范意识不强。电信网络犯罪分子通过利用人对家人朋友的情感或者其他关于人自身的情感来扰乱人的思绪,失去警惕并慢慢步入陷阱。因而,公民要提供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有关机关部门也要加大宣传力度。再者,由于立法活动难以做到与社会发展的同步,使得立法被动且具有滞后性。进而难以做到第一时间保护公民的信息。最后,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能力有待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通过电讯网络方式便能实施,犯罪在空间上以及作案方式上与传统诈骗犯罪大不相同,使得公安机关需要更高的侦查取证能力,不仅需要提高侦查技术,侦查人员的取证意识亦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