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合规不起诉并非中国的本土经验,而是欧风美雨的产物。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于1987年制定的《联邦量刑指南》中规定:
如果企业建立了有效的合规体系或者合规系统,就可以在出现刑事犯罪时,被减轻刑事处罚。
美国司法部后续在该指南的基础上制定了《联邦检察官手册》,对检察官适用合规不起诉或者合规暂缓起诉的具体要求首次作出了详细规定,为该制度的域外推广奠定了实践基础。
英国2013年颁布的《犯罪与法院法》也借鉴了刑事合规暂缓起诉制度,基本上是美国暂缓起诉制度的翻版。此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也宣告确立了暂缓起诉制度。
在我国,直到2015年,才出现“合规不起诉第一案”,即浙江省岱山县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抵押物案。
该案中,涉案企业以合规整改和出具《自查及整改承诺书》,换得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当前,最高检先后两批次合规改革试点,则标志着“合规不起诉”进入体系化、制度化发展阶段。
作为一项重要的新生司法措施,最高检察机关的积极推动也得到了学界、实务界的广泛响应,《法学杂志》还在2021年第1期专门设立了“企业合规不起诉专题”,邀请学者进行讨论。
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
首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既包括企业犯罪案件,也应包括企业经营者等个人犯罪案件。
其次,改革期间,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一般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轻微案件,但不排除作为部分重刑案件量刑的考量因素。
最后,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涉罪案件类型。
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启动主体和启动时间
首先,最高检《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合规不起诉的启动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但其他主体特别是公安机关也可以提出适用建议。
其次,部分试点地区规定检察机关应当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30日内启动合规考察程序,但对于有意愿适用该制度的企业而言,应尽早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