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如何适用上述罪名及相关法律,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观点:
1、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应定妨害公务罪。
朱某根、朱某华等妨害公务案中认为:这些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性质上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应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应当数罪并罚。
于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中认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适用危险驾驶罪从一重罪处罚的规定。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评价为两个独立的行为,而非一个行为。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符合数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数罪并罚。
3、聚众以暴力手段抢回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应定妨害公务罪。
江某田等妨害公务案中认为:本案被告人以对抗执法的故意和目的,聚众以暴力在中途拦截执法车辆,公然夺回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4、以投掷点燃汽油瓶的方式阻碍城管队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定妨害公务罪。
周某宝妨害公务案中认为:以投掷点燃汽油瓶的方式阻碍城管队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被告人周洪宝实施投掷点燃的汽油瓶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阻止城管队员强拆,客观上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相对有限,其行为本质在于以轻度纵火妨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
5、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等预防、控制措施,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王某妨害公务罪案中认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如何适用上述罪名及相关法律,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观点:
1、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应定妨害公务罪。
朱某根、朱某华等妨害公务案中认为:这些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性质上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应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应当数罪并罚。
于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中认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适用危险驾驶罪从一重罪处罚的规定。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评价为两个独立的行为,而非一个行为。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符合数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数罪并罚。
3、聚众以暴力手段抢回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应定妨害公务罪。
江某田等妨害公务案中认为:本案被告人以对抗执法的故意和目的,聚众以暴力在中途拦截执法车辆,公然夺回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4、以投掷点燃汽油瓶的方式阻碍城管队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定妨害公务罪。
周某宝妨害公务案中认为:以投掷点燃汽油瓶的方式阻碍城管队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被告人周洪宝实施投掷点燃的汽油瓶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阻止城管队员强拆,客观上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相对有限,其行为本质在于以轻度纵火妨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
5、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等预防、控制措施,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王某妨害公务罪案中认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