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是重要证据,在毒品案件中尤为重要。鉴定意见决定了这宗犯罪成立的基础,鉴定意见缺失或者严重违法而可能导致控方的证据链坍塌。作为辩护律师,对于毒品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审查也是非常重视的内容。
鉴定意见的审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
一、鉴定意见作出的主体是否合规
1.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的类别是否超出其业务范围、技术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2.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所做出的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检材、样本来源是否合规
1.检材、样本的来源是否清晰。采集样本的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规定:
(1)涉案毒品的检材收集应当由两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进行扣押,制作扣押笔录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清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及见证人签字。必要时,也可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但是需要侦查人员主持。
(2)提取、扣押时,不得将不同包装物的毒品混合。
(3)对查获的毒品应当按照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并将编号、名称、数量、查获的位置以及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诊记录在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中。
(4)现场提取、扣押等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对提取、扣押的毒品及包装进行现场封装,并记录在笔录中。
如果违反上述的规定,可以认定检材来源被污染,难以认定为定案证据。
2.鉴定对象与送检样本是否一致。
三、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1.鉴定意见是否缺少签名、盖章。
2.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不明确不能用作定案依据。
3.鉴定意见是否已经向行为人送达签收。法律规定鉴定意见需要向行为人送达,让其答辩。
四、对鉴定标准的审查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