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通过微信、QQ群等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买卖,部分快递公司、手机APP软件企业非法搜索公民信息进行倒卖,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也是犯罪。
前述罪名的“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卖给他人,自己从中牟利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不应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提供给他人而予以提供的行为。例如,现实生活中公民安装网络宽带,需将个人的身份证号提供给电信部门,但电信部门要求在复印件上注明“仅供安装宽带使用”,如果电信部门工作人员将公民的身份证号提供给他人的,应当属于非法提供。
下面对甘肃高院发布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之一侵犯公民信息案探析:
2011年至2013年9月,被告人郑震、杨莉分别担任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西北区婴儿营养部市务经理、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甘肃区域经理期间,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推销雀巢奶粉,授意该公司员工被告人杨继红、李春林、杜宁娟、孙潇通过拉关系、支付好处费等手段,多次从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兰州兰石医院等多家医院医务人员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郑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0507条;被告人杨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5659条;被告人杨继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085条,被告人李春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4163条,被告人杜宁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448条,被告人孙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963条。期间,被告人王思敏利用其担任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护师的便利,将其在工作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2074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杨继红、孙潇,收取好处费13610元。被告人丁玉芳利用其担任兰州军区总医院妇产科护师的便利,将其在工作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996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李春林,收取好处费4250元。被告人杨芳利用其担任兰州兰石医院妇产科护师的便利将其在工作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724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杜宁娟,收取好处费6995元。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郑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4000元;被告人杨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4000元;被告人杨继红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春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被告人杜宁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被告人孙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思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被告人丁玉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被告人杨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信息化、科技化已经悄然融入我们的生活。信息化社会给我们带来了无数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非法获取、非法使用等安全隐患也应运而生。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部门在履行其公共职能、提供公共服务时,都免不了收集和处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这些部门和机构在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或者信息技术处理方面不到位,个人信息就存在安全隐患。信息的接触者缺乏行业自律,缺乏职业道德,为牟取个人利益,出卖、商业交换甚至一些非法活动进行个人信息的买卖。本案中作为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社会影响恶劣。针对此类违法现象,法院将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判决的法律依据和量刑的要件构成:
1.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要件:①主体资格适格;②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③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④违反国家规定;⑤情节严重;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2.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4.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5.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