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刑事审判参考》第1409号苏桂花开设赌场案中裁判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苏桂花收受他人码单数额5.8万余元,刚刚达到入罪门槛,且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苏桂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无不当。
具体地,第1409号指导案例认为:
(一)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进行全面实质审查
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全面实质审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这是由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以及司法职权配置所决定的。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有本质的区别,也不是辩诉交易制度的翻版。对于检察机关按认罪认罚案件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被告人是否真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庭审中要重点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的合法性以及有无事实基础,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起诉的罪名是否准确以及量刑建议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总之,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确保认罪认罚案件质量。
(二)人民法院应对量刑建议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量刑建议的采纳是附条件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査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应对量刑建议进行实质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审查量刑建议适用的刑种是否适当。刑期相同,但刑种适用不当的,属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二要对拟宣告刑与量刑建议的刑期进行比较。既要考虑二者相差的绝对值,又要考虑差值所占的比例。对于较长的刑期来说,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但差值绝对值较大的,属于明显不当。反过来,对刑期较短的案件来说,虽然差值的绝对值不大但所占比例较高的,仍然属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三要注重类案检索,确保类案量刑平衡和法律适用的统一。类案检索后发现量刑建议与类案量刑明显不平衡的,量刑建议亦属明显不当。
四要对认罪认罚案件与一般案件的量刑进行比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重于一般案件影响司法公正的,量刑建议亦属明显不当。
(三)检察机关因一审法院未建议调整量刑建议而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应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量刑建议调整的目的,本质在于缓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准确性欠缺和司法裁判量刑公平性要求之间的差距。因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已就量刑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径行作出判决的,不属于程序违法,符合确保裁判形成在法庭的庭审实质化要求,同时还避免了因量刑建议调整造成审判周期的延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检察机关以此提起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全面审查,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定罪量刑没有错误的,不应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刚刚达到入罪门槛,且具有坦白、主动交纳罚金等从轻情节,无论是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析,还是从量刑规范化要求以及类案检索情况看,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适当,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属明显不当。一审庭审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以及非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等因素,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量刑适当。一审法院立足审判职能,通过庭审听取意见环节,确保了控辩双方发表意见的权利,确保了裁量刑罚的准确与公正,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实质影响,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审未告知调整量刑建议不属于程序违法,据此提出抗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适当。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刑事审判参考》第1409号苏桂花开设赌场案中裁判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苏桂花收受他人码单数额5.8万余元,刚刚达到入罪门槛,且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苏桂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无不当。
具体地,第1409号指导案例认为:
(一)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进行全面实质审查
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全面实质审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这是由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以及司法职权配置所决定的。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有本质的区别,也不是辩诉交易制度的翻版。对于检察机关按认罪认罚案件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被告人是否真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庭审中要重点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的合法性以及有无事实基础,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起诉的罪名是否准确以及量刑建议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总之,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确保认罪认罚案件质量。
(二)人民法院应对量刑建议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量刑建议的采纳是附条件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査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应对量刑建议进行实质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审查量刑建议适用的刑种是否适当。刑期相同,但刑种适用不当的,属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二要对拟宣告刑与量刑建议的刑期进行比较。既要考虑二者相差的绝对值,又要考虑差值所占的比例。对于较长的刑期来说,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但差值绝对值较大的,属于明显不当。反过来,对刑期较短的案件来说,虽然差值的绝对值不大但所占比例较高的,仍然属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三要注重类案检索,确保类案量刑平衡和法律适用的统一。类案检索后发现量刑建议与类案量刑明显不平衡的,量刑建议亦属明显不当。
四要对认罪认罚案件与一般案件的量刑进行比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重于一般案件影响司法公正的,量刑建议亦属明显不当。
(三)检察机关因一审法院未建议调整量刑建议而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应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量刑建议调整的目的,本质在于缓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准确性欠缺和司法裁判量刑公平性要求之间的差距。因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已就量刑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径行作出判决的,不属于程序违法,符合确保裁判形成在法庭的庭审实质化要求,同时还避免了因量刑建议调整造成审判周期的延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检察机关以此提起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全面审查,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定罪量刑没有错误的,不应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刚刚达到入罪门槛,且具有坦白、主动交纳罚金等从轻情节,无论是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析,还是从量刑规范化要求以及类案检索情况看,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适当,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属明显不当。一审庭审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以及非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等因素,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量刑适当。一审法院立足审判职能,通过庭审听取意见环节,确保了控辩双方发表意见的权利,确保了裁量刑罚的准确与公正,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实质影响,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审未告知调整量刑建议不属于程序违法,据此提出抗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