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的概念并非我国的本土产物,而是源自欧美的经验。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于1987年制定的《联邦量刑指南》中规定:如果企业建立了有效的合规体系或者合规系统,就可以在出现刑事犯罪时,被减轻刑事处罚。
美国司法部后续在该指南的基础上制定了《联邦检察官手册》,对检察官适用合规不起诉或者合规暂缓起诉的具体要求首次作出了详细规定,为该制度的域外推广奠定了实践基础。
英国2013年颁布的《犯罪与法院法》也借鉴了刑事合规暂缓起诉制度,基本上是美国暂缓起诉制度的翻版。此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也宣告确立了暂缓起诉制度。
在我国,直到2015年,才出现“合规不起诉第一案”,即浙江省岱山县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抵押物案。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等地区开展第一期企业合规试点工作。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正式开启第二期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市。
《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中提到“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广义上的“合规不起诉”包含了“合规不批捕”“合规不起诉”“合规从宽量刑建议”“合规从宽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建议)”等多重内容。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都把企业合规作为重要情节,变惩罚为矫治,对我国的企业合规发展起到杠杆作用,拉动其他机关、部门联动,共同推进社会综合治理。
“合规不起诉”适用范围可从对象、刑期、案件类型按个方面论述。
1.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对象包括企业犯罪案件和企业经营者个人犯罪案件;
2.改革期间的合规不起诉原则上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案件,但并非排除作为重刑案件的量刑因素;
3.合规不起诉制度仅适用于非暴力型的经济类犯罪,不适用于暴力型案件。例如:商业贿赂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涉税类犯罪等。
合规不起诉制度绝非多此一举的耗时耗力行为,而是一种强化企业长远发展的制度。“合规不起诉制度”究其实质,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捕、不诉或从宽处理制度,是不起诉制度与企业合规的结合,其前提是企业愿意开展合规建设并接受考察监督。不合规的企业涉及刑事诉讼会给其带来灭顶之灾而不自知,同样也十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例如美国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妨害司法公正案,因为这份判决,导致其丧失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资格以及正常的经营能力,致使拥有85000名员工的安达信事务所在一年后只剩下不到2000人,大量员工失业,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本质上是检察机关为了保护民营企业、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尝试。合规不起诉制度助力为企业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竞争力转化为生产力。